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简单说明
(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恢复办理以来,一直采用水、陆、空运输一个条款,分别定率的办法。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 对推动货运险的开展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条款兼顾水、陆、空运输的不同特点,在业务量小的情况下尚能应付,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运输部门代理业务的广泛开展,原来的通用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全国民航部门在实行限额负责运输制以后,将全面代办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根据民航部门的要求,保险手续应力求简便 ,保险责任各保险费率应综合全面考虑,不能搞得太复杂。目前已代理保险业务的铁路部门也多次提出类似意见。 因此改变货运险现行办法已势在必行。
这次我们拟订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费率就是根据我国当前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以原条款为依据,参照国外条款,并本着加强服务简化手续,方便保险,利于代理的原则考虑的。现疳有关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凡是向民航部门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规定,将其空运货物向本公司投保。”这也就是说,本办法不仅适用中国公民,同样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人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人员可按外币承保,按外币赔付。同时参照民航的规定,对外籍人员投保时,应按费表的不同档次加收20%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
原水陆空通用的货运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共三条七款六大项,而这个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针对空运特点,删掉了无关内容,并作了充实和改进。
(一)现行货运险款只限于基本险责任,而对运输中常见的破碎、渗漏、雨淋、盗窃等责任均采用附加险的形式,这给我们的工作,尤其是代理工作带来的麻烦。而参加货运险的一些单位对基本险的要求并不迫切,而对附加险有要求。因此,我们参照国外做法,根据空运中的常见事故,采取了综合责任。这一较大的改革,不仅大大简化了承保手续,更能使保险人获得全面切实的保障。
(二)现行水、陆、空通用的运险条款责任中还包括“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据各地反映,在执行中对“意外事故”很不好掌握,故在空运条款中明确属“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这种定法,对“意外事故”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便于各地掌握,也一利于制止野蛮装卸的宣传。
(三)关于责任起讫期也作了原则修改。现行货运险条款责任是“仓至仓”。空运险条款采取从民航部门收货签发货运单开始至空运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提取为止。这一改变,既适应了民航空运的特点,又基本符合保险习惯作法。
三、除外责任
(一)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把托运人不遵守货运合同规定造成的损失也列入除外责任,这主要是从有利于加强货运安全和防灾防损出发的。
(二)现行货运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是不负责任的。新的空运险条款删去了这条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民航部门对延误运期造成的损失只负责“违约金“、而对货物本身的损失是不负责的。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空运险条款扩大责任,对在延误运期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也予负责。
四、保险费率
(一)现行货运险是基本险费率加附加险费率,手续繁杂,不便于广泛开展代理工作。如参照客运保险随票价收保费的办法,即按货运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费。这样的办法虽较简单,但不合理,也不科学。因为运输部门收取运费的标准不是按按货物价值易损程度而定,而是按照货物的体积重量。保险费的收取标准,不仅要和货物的价值挂钩,而且要按货物的易损程度来确定。根据这一特点,我们把各种货物分成三个费率档次,即一般物资,易损物资,特别易损物资。为便于经办人员的掌握,对每个档次除了用文字说明划分的标准和范围外,还辅以品目例举,各地在使用时可“以此类推”。由于这是一个新的尝试,一定有不尽善之处,要求各地通过实践,不断充实改进。
(二)新的综合费率基本上时按现行费率减半,再根据每一档次货物可能遭受不同风险的特点,分别加添计算而得,如一般货物因不易损失或损失不大,只考虑基本险0.25%。、盗窃险0.75%。、雨淋0.05%。的因素;第二档易损物资介乎一般物资和特别易损物资之第间,在第一档费率的基础上加添渗漏2%。,包装破裂1%。,计4.05%。;第三档特别易损物资由于易碎程度高,在第一档费率的基础上加添破碎渗漏5%。,包装破裂2%。,计80.5%。。上述三档费率各取其整数,分别为1%。、4%、8%。。这样综合险的费率标准较之现行的基本险加附加费率要大降低,这主要是由于民航运贵重物品较多,保额高,收费多,而其遭受破碎等风险却较铁路、公路、轮船运输为小。业务在面积开展以后,危险分散为减轻保护负担,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问题是缺乏损失资料,难精确统计核算。好在这是一个试行条款和费率,通过实践还是可以改进和调整的。
(三)为了减轻空运货物量较大单位的经济负担,在费率规章中还规定,凡是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运输较好,并事先订有预约统保合约的,可在50%的幅度以内给予减收保费的优待。具体减收比例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被保险人义务
空运险条款保留了现行货运险条款的内容,另外参照企业财产险条款的规定,增加了“被保险人如不履行其规定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责任和拒赔”。这一条可促使被保险人更加明确参加保险后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对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的安全运输都会起一定的作用。
六、赔偿处理
(一)空运险条款第十五条关于“向责任方追偿”。其中“责任方”除了指“第三者”以外还列明了“承运人”。即由于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段藩中保险货物的损失,应由承运人赔偿应负责的部分,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其不足部分。这样规定与承运人实行限额负责运输制就取得了一致,对承运人不断加强改进安全运输也会有积极作用。
(二)空运保险
业务今后主要将依靠民航部门处理,利用民航货运单注明保险的代替保单,将大大简化手续节约单证。但由于还有部分业务,直接到保险公司处理,投保故在条款中内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的单证中仍保留了“保险单”的内容。鉴于货运险原系定值保单,但在实践中常发现保户有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为了防止并合理处理赔款,新条款第14条规定,如果由于保户不足额投保,则一旦发生损失,就要按照货价和保额的比例计算赔款。但必须明确的,由于市价引起保额不足,不能按比例赔偿,而仍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这一点与一般的“比例赔偿”办法是有不同的。
(三)空运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了保险货物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可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检验。这个规定明确的告诉被保险人,在保险货物出险时可就丘在当地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从而避免要到起运地承保公司报案的途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