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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货损检验及赔偿处理

更新时间:2017-08-27 14:16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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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损检验及赔偿处理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后,如果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应当及时向当他保险公司申请检验,最迟不得超过十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如果当地无保险公司,则由被保险人或收货人会同承运人共同检验,并由承运人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向起运地保险人索赔。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航空货运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票、装箱单、货物运输事故签证、索赔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出合理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申请和单证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有关赔偿金额,经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立即赔偿。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物价值时,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则保险人不再赔偿或只赔偿其不足部分。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交权益追偿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作价折旧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