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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

更新时间:2013-09-16 09:42

  【摘要】为了不断提高广大白山市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近期,白山市政府部门大幅度调整了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那么,这一新举措将给广大白山市城镇居民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专家介绍,为进一步提高白山市城镇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精神,白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作出调整。乡镇卫生院和其他一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90%;其中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零加价”的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5%;二级医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70%提高到80%;三级医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55%提高到70%;转市外医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50%提高到60%;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报销比例由原40%提高到50%

  此次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10到15个百分点。调整后,居民医保的最高报销比例(实行基药且零加价的基层医疗机构)达到95%,市内三级医院也达到70%。经测算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平均水平报销比例将达到70%左右,保障水平已经接近城镇职工医保。

  专家介绍,为发挥医疗保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城镇参保人员的“一般诊疗费”从7月1日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般诊疗费”包括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药事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等。

  本市区域内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零加价”的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使用“基本药物”治疗的,经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市或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批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按规定支付“一般诊疗费”。

  城镇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每次10元标准支付。同时,采取按人头统筹控制付费的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协商确定城镇参保居民“一般诊疗费”全年统筹控制总额。原则上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的“一般诊疗费”,应控制在其统筹区域内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0元以内。

  城镇参保居民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 “一般诊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城镇参保职工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批准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时所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每人每次10元的标准支付。城镇参保职工在一周内或一个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支付“一般诊疗费”。
  白山平安保险专家介绍,白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自实施以来不断提高。白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从2001年正式启动实施,目前参保人员已经达到53.89万人。2007年以来,白山市已连续提高城镇职工医保的保障水平。目前,白山市城镇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已经超过了78%,加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已经达到83%;基本医疗保险加补充医疗保险,每年的最高报销金额可达55万元。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白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的大幅提高,体现了政府部门对于民生工程的关注。该举措的推行,将有利于完善整个白山市城镇居民基本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从而给广大白山市城镇居民带来了切实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