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业务起步较早。上世纪末,就有保险公司相继自发投资了一些企业股权,但由于监管体系还不健全,成功的案例不多。近几年,保险机构随着政策的发布开始陆续试点,并取得一部分成效。
2006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投资商业银行股权政策,保险机构稳步开展试点工作,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2010年以来,随着各项股权投资政策陆续发布,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业务进入了规范化和常态化发展阶段。今年7月末,保险资金实际投资股权账面余额为3016.98亿元,占全行业资金运用余额的4.18%。
国际上股权投资的参与者多是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股权投资基金所受到的监管相对开放式基金等金融产品要少,但在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趋严,有逐步将其纳入监管范围的趋势。
比较各国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情况,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一是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要与所在国家的金融环境相适应;二是监管机构应逐步实现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动态监管;三是应区分监管寿险资金和非寿险资金的股权投资限制;四是应强化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五是应完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配套监管和审批机制。
模式创新和重点领域
保险资金设立的股权投资产品更适合保险资金的需求。股权投资产品可以针对保险资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设计享有当期回报、优先退出等特殊的交易结构,使得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中找到更加清晰准确的投资定位,获得更加稳定与安全的股权性投资回报。创新的重点可以集中于以下方面:
类优先股的投资产品,指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主要在利润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享有优先权的股份。按照优先股所享有具体权利的不同,优先股的传统类别主要有: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
股债结合的投资工具,指针对单一的被投资企业,同时使用股权和债权的方式投资的投资形式与投资工具。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不同情况,股债结合投资工具可采用先股后债、先债后股、股债并行等多种具体投资方式。
根据现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直接股权投资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的股权。今后,为推动保险机构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可以建议逐渐放宽财务性直接投资的行业限制,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到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领域,有利于保险资金在更广泛的行业中选择行业前景良好、收益稳定、回报优异的投资机会,也有利于保险资金更好地利用从PE基金投资中获得的共同投资机会。具体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医疗及养老服务行业方面,保险公司投资养老服务行业主要为养老社区提供相应服务。保险公司投资于该领域的一个可行途径是与国外的知名养老服务企业合作,共同投资于国内市场。
保障房建设方面,在各类保障性住房中,公租房因其非出售性质、针对的人群广泛等特点,成为国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中大力支持、重点扶持的保障房领域。公租房投资项目有诸多特性非常符合险资投资的需求,如住房投资规模大、期限较长、可持续性且适合于保险资金做滚动投资,因由政府主导及支持,租金收益相对也比较稳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近期各类资本也逐渐加大了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在政策推动下,数批相关的文化产业基金迅速成立并进入投资期。文化产业投资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因而对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投资者具备文化项目的评估能力、经营能力,同时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
教育行业方面,教育培训行业相对于餐饮行业和酒店行业来说,投资回报周期更短。目前,我国教育培训机构总数已达数百万家,经过多年发展,教育培训企业在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都已经积累了相对充足的实力和经验,保险机构可以寻找其中的投资机会。
保险投资的创新实践
直接投资的一个案例是中国人寿投资广发银行。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出资56.7亿元,参与广发银行重组,并获得广发银行20%股份。2010年再次出资约30亿元参与广发银行增发,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中国人寿投资广发银行,较好地发挥了保险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金融改革的作用,同时稳定和提升了保险资金的投资增值,实现了双方互利共赢。对保险资金而言,一是优化了配置结构。广发银行项目的投资期限在七年以上,较长的投资期限对改善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提升了投资收益。自投资以来账面投资收益率较高。三是分散了组合风险。广发银行投资与资本市场相关性较低,且银行业与保险业在行业周期上存在差异,能够有效降低投资组合业绩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分散了单一行业的经营风险。
产品创新的一个案例是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成立于2007年,由平安资产作为牵头发起人和受托管理人,7家保险机构募集资金160亿元,以股权计划方式,投资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沪公司”),持有京沪公司13.91%的股权。京沪高铁股权计划是保险机构以股权方式投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的第一单,对保险资金投资相关行业和类似项目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指导意义。一是股权投资计划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的方向。二是保险机构在京沪公司遇到的一些问题,是垄断行业改革中的必然现象。三是保险机构参与垄断行业投资,必须要建立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要重点参与市场化运作程度相对较高的行业或企业,切实保护投资权益不受损失。
委托投资的一个案例是中国人寿投资苏州产业基金。苏州国发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并管理100亿元的股权基金,投资于苏州城市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项目,存续期12年。国寿投控运用国寿保险资金,认购其优先级份额,投资期10年。中国人寿投资苏州产业基金,作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一次创新尝试:一是创新投资渠道,开辟了一条资金安全、收益稳定、可适度复制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二是创新增信模式,有商业银行向中国人寿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实质性损失补偿。三是创新产品模式,产品结构简单,交易对手综合成本较低,易于在其他有条件的经济发达地区推广复制。四是创新主业支持模式,通过资产池对接产品的方式,建立健全另类投资带动保险主业发展创出一条新路,通过资产与负债的良性互动,促进保险主业发展。五是创新地方政府合作模式,该项目以股权的方式为地方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建设项目融资,促使地方政府融资方式多元化,形成地方经济与保险主业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
创造良好股权投资环境
推动股权投资发展同样要尊重市场规律。保险机构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整个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影响作用。相关宏观调控部门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交易规则,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适当发挥政府的引导、调控和规范作用,为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投资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将大大推动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业务的健康开展。
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渠道。一是完善IPO制度。推动资本市场的股票上市制度改革,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适当调整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标准,从关注企业规模转向更加注重拟上市中小企业的内在质量,为更多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提供上市机会;二是适当缩短上市公司股权锁定期限;三是简化境外直接上市审批程序,适当放松外汇管制,降低上市成本,对于采用海外借壳上市方式尽量提供方便条件,促进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为股权投资机构退出提供更多的机会。二是加快场外市场建设。通过场外交易市场的并购退出是投资机构退出选择之一。打破地域界限,逐步实现互连互通,合理整合资源,进行联网交易,逐步形成标准统一、流动顺畅、信息共享、监管严格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为股权投资提供顺畅的退出通道。加快推动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建设。为投资机构提供股权转让、基金份额转让以及投资退出等服务,帮助行业成员进行资源整合。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财政优惠力度,对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财政贴息。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股权投资具有投资期限长的特点,需要特殊的财税政策与之适应。给予引入股权投资的企业如减免税、优惠税率等各项支持,制定所得税抵扣年限政策以及其他财税政策,降低投资主体在初期可能造成的亏损,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良性发展。此外,还可以将合伙制投资机构纳入享受投资抵免政策范围,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合伙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可参考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的操作办法,对投资机构出售符合条件企业股权的收益再投资于企业股权的,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完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政策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监管必须作为偿付能力监管的一部分,以保证偿付能力为基本原则。同时必须处理好风险控制与盈利空间的关系,放宽渠道与加强监管的关系,普遍规律与中国特色的关系,机构分类监管和资产同类监管的关系。完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政策,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允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业化平台,发起或设立股权投资产品。可以借鉴国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国内证券、信托等行业的做法,进一步放松政策管制,允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组织创新,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平台,针对不同保险资金特性,面向保险公司发起或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产品。
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产品创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产品创新,发起设立更加适合保险资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解决市场上产品与需求不匹配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根据我国国情和现行监管政策,可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类优先股、先股后债、先债后股、股债并行等创新型的投资工具,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的当期收益,增强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非重大直接股权投资的范围。随着保险公司股权投资业务逐步开展,目前对投资行业的限制也带来一些问题:一是投资集中度过高。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相对集中;二是难以获取其他行业的投资机会。尽管宏观经济形势较为复杂,复苏基础并不牢固,但仍有健康产业等行业受到政策支持,保持了较快增长,具备行业性投资机会。为支持保险机构及时把握投资机会,增强配置弹性,可以借鉴欧盟国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监管的经验,以及国内证监会对券商直投业务的监管做法,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一般股权直接投资的行业范围,放开至符合国家政策支持发展的相关行业。
进一步细化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相关的偿付能力标准。当前,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按照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若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明确的投资回报和本金收回机制,属于偏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则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而保险资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集合信托计划的认可价值可达95%,在偿付能力二代建设中,还要综合考虑股权投资的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偿付能力计算标准。
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比例。保险机构投资股权的比例,可以在现有基础上适度扩大,允许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投资比例,引导保险机构逐步加大对私募股权的投资力度。当前,可考虑选取保险行业中拥有强大资金实力的大型保险集团进行试点,取得一定成效后再逐步推广。
慧择提示:保险机构在发展资金股权投资业务时,若想取得一定成效,首先应该发展重点领域,并且在模式上要创新,另外国家应该出台响应的积极政策,来鼓励大家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并且完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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