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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将会择期推出

更新时间:2013-09-14 17:48
  【摘要】中国与世界的交流日益加深,中国的经济要融入世界的发展,中国的也需要积极的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我国的经济监管体系,选择适当的时机推出我国的出口保险制度。

  中国将要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说法,流行已经十来年了。不过一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现在总理再次提到该问题,或许这个制度一定会推出,问题只是迟早的事了。

  金融机构吸收储户的资金,储户放在金融机构的钱,能够在将来连本带利地偿还吗?这事在历史上很长时间内确实是谁也说不准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本来是有风险的,银行倒闭关门的事,在历史上并不少见。而另一方面,因为信息不对称,储户对于银行的经营状况并不了解,一旦有不利银行的信息,就会引发恐慌,发生挤兑,就是本来经营良好的银行,也会因挤兑而垮台。这样的事在历史上同样司空见惯。将钱存在银行既然风险那么大,人们又无法判定哪家银行是可靠的,可以放心储蓄的,那么,其结果是人们不敢轻易储蓄。人们不敢储蓄,金融业就不能得到发展,最终就会影响整体经济。那么,怎么保证储户们放在银行的钱是安全的,怎么给储户一个确定的预期,使储户不至于因恐慌而挤兑而让银行破产呢?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应对此种风险的办法之一。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美国人可谓饱尝金融风险银行恐慌之害,银行倒闭是那时的家常便饭。政府意识到,可以提供一种担保,即无论银行发生什么事情,存款者总能得到全额补偿。于是,在1934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美国筹建起来。这一制度对于稳定储户信心,降低银行因储户信心动摇而挤兑造成的破产等,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数据显示,在筹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1930~1934年间,美国平均每年要倒闭2000家银行,而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后的1934~1981年间,每年倒闭的银行平均只有15家。

  美国的存款保险公司主要通过两种手段处理银行倒闭问题。一种是偿付法,即银行出保费参加联邦保险公司的保险,破产银行的储户存款由保费支付。存款人在破产银行10万美元以内的存款,全部由保险费偿付,超过10万美元的部分可以得到大致90%的偿付。

  另一种是购买和接管法,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找到一家愿意兼并倒闭银行的合作者来对银行进行重组,并由它来接管倒闭银行的所有存款,这样,储户的储蓄将不受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无论对于银行还是储户来说,都是降低风险的好办法。不过在美国的实践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此制度仍然会造成银行的道德风险。银行因为缴纳保险,并不存在被储户挤提的压力,可能更无视经营风险而乐于冒险;既然存款不可能有任何风险,储户对于银行的经营状况也就漠不关心,甚至还乐于向利率更高因而风险更高的银行储蓄。储户对于银行的压力也消失了。

  针对此问题,美国探索降低全额偿付的金额,如将10万美元全额偿付降低到5万美元全额偿付,超过部分不能得到完全偿付,以此增加储户监督银行的积极性。不过由于小金额储户根本无力弄清银行经营信息,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未解决,仍然难有成效。

  对于中国金融机构来说,挤兑风潮,银行破产,都属于晚清民国时期的旧事。至少在近来的半个多世纪,银行破产,储户利益受损以及挤兑之类的事,很少发生。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应对此问题有自己独特的方式。

  中国应对银行风险,主要实行法定的存款准备金和央行再贷款制度,尤以央行再贷款制度为根本。央行再贷款制度,是央行为化解银行风险,向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而非处于破产边缘的银行提供紧急援助的一种制度安排。

  虽然中国金融机构很少有破产而让储户受损的,但并不是说中国的银行经营良好无风险。二十年来,不少银行面临破产边缘,有些银行确实破产了。但即使破产的银行,也无不得到央行再贷款的支持,而这本来是不符合再贷款制度的初衷的。但这种做法保证了储户利益不受影响。

  事实上,在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不到位,财政与金融纠缠不清的情况下,央行再贷款实际上要么造成通货膨胀由全民承担银行的经营风险,要么由财政埋单,最终由纳税人承担银行的经营风险。这种再贷款制度实际上是为了保持稳定而由国家兜底最终也是全民埋单的制度。

  由全民为银行风险承担责任,这当然是不公平的。另外,国家对于国有银行实行再贷款或者财政注资以扶持,对于非国有银行来说,这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再贷款制度同样也造成银行的道德风险,也不利于储户通过自身选择对银行产生压力。既然国家不会见死不救,总会伸出援手,银行总会冒险从事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把风险留给国家;存款人因为储蓄无风险,也不会通过选择低风险的银行而给高风险银行造成压力。

  慧择提示: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不能持续发展下去,我国需要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保险制度在中国呼吁了十余年,需要真正的落实下去。只有这样,我国的经济才会更加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