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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提高工伤待遇 五类人可受益

更新时间:2017-08-27 20:02
  【摘要】云南省对于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待遇调整,保障工伤员工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有五类人员在调整范围之内,各级伤残津贴都有所增加。

  依据省政府提出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要求,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今年的调待标准为:一级伤残者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此次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主要是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类人员在调整范围内
  《通知》中明确提出,调整范围包括以下五类:
  其一是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其二是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第三类是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第四类是2012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及2012年12月31日前死亡,最终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可享受此次待遇调整。
  第五类是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均可享受此次待遇调整。

  各级伤残人员津贴都有所增加
  依据调整待遇通知,2013年的调待标准为:
  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此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省人社厅要求,全省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关待遇。对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待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待费用。

  昆明工伤津贴人均增154元
  今年昆明市工伤职工和供养遗属待遇调整工作已完成,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全部调整兑现到服务对象。昆明有工伤职工和供养遗属2305人享受调待,每月增加基金支出247696.5元。其中,伤残津贴增加支出973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支出40498.5元,生活护理费增加支出109828元。调待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增加154元,护理费人均增加132元,抚恤金人均增加70元。

  慧择提示:云南省对于工伤津贴与供养亲属关系待遇的提高,保障了员工及供养亲属的生活,调整范围的规定确保五类人可以享受,工伤津贴的增加对工伤员工生活给予loe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