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张家口出台医保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8 08:19
  【摘要】张家口制定出台了《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法》对居民医保政策进行了部分的调整。更加完善了张口市的医疗保险政策。

  市人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的制定以人性化为主旨,使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更加合理,其正式实行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目标的实现。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户口在本市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农民,可按本办法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学校(含大学、中小学、各类中专技校、幼儿园)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60周岁以上无用人单位居民;处于劳动年龄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1-2级)人员、无用人单位持有《张家口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调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支付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期调整为缴费年度的9月1日到毕业年份8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各学校在秋季开学时,统一收取医疗保险费。每年11月30日前,各代办机构将筹集的医疗保险费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提高报销比例
  2008年居民医保启动之初,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转院45%。2012年3月1日,各级别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新“实施办法”再一次提高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分别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转院55%。
  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从享受待遇的第二年起,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中断缴费再续保者按新参保对待。

  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为5万元,其它城镇居民3万元。
  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由大额医疗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70%支付,最高支付7万元。

  特殊情况下门诊费用报销
  转院期间,发生的与住院疾病有关的急诊、抢救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因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转院后期在转入医院发生的门诊放、化疗费用,按转院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
  
        调整个人缴费
  60周岁以上居民年个人缴纳30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年个人缴纳100元(包括40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和25元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处于劳动年龄段的非从业人员年个人缴纳35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年个人缴纳100元(包括40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和25元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低保对象且重度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年个人缴纳仍为50元(包括20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和20元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18种门诊特殊病
  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以下门诊特殊病的部分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脑血管病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心肌梗塞、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重症肌无力、硬皮病、干燥综合症、小儿脑性瘫痪、糖尿病、帕金森病、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出台新生儿参保办法
  新生儿(当年新出生婴儿)从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后参保和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慧择提示:张口市从多方面对于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为参保人提供了更多的利益保障,同时也出台了新生儿的参保方法,新的政策将会更好的为群众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