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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病种政策统一

更新时间:2017-08-27 23:12
  【摘要】盐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参保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获得补偿在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且超过起付标准后,慢性病的补偿低于特殊病的补偿。

  由于临床医学上的慢性病、特殊病种类繁多且界线并不严格,各地医疗保险对特定病种的筛选及划分存在差异,即对“哪些病种作为医疗保险特定病种、一种疾病究竟划归慢性病还是划归特殊病”?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其结果影响到实际待遇支付水平的统一。

  综合全市各地现有规定并反复权衡比较后,新界定的全市职工医保门诊特定病种保持慢性病、特殊病两大类,其中慢性病10种(类),分别为高血压(II、III)期、糖尿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脏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类风湿病、冠心病、肺心病;特殊病11种(类),分别是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血友病、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

  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说,本次“统一”,一是统一特定病种范围,二是规范特定病种名称,三是统一慢性病、特殊病的划分。2011年盐城市启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正在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待遇统一的进程,门诊特定病种的统一是实现医疗保险待遇统一的重要一步。

  盐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患者门诊治疗特定病种的慢性病、特殊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且超过起付标准后,可以通过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获得一定的统筹补偿。其中,对特殊病的补偿标准高于慢性病。

  由于临床医学上的慢性病、特殊病种类繁多且界线并不严格,各地医疗保险对特定病种的筛选及划分存在差异,即对“哪些病种作为医疗保险特定病种、一种疾病究竟划归慢性病还是划归特殊病”?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其结果影响到实际待遇支付水平的统一。

  综合全市各地现有规定并反复权衡比较后,新界定的全市职工医保门诊特定病种保持慢性病、特殊病两大类,其中慢性病10种(类),分别为高血压(II、III)期、糖尿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脏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类风湿病、冠心病、肺心病;特殊病11种(类),分别是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血友病、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

  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说,本次“统一”,一是统一特定病种范围,二是规范特定病种名称,三是统一慢性病、特殊病的划分。2011年盐城市启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正在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待遇统一的进程,门诊特定病种的统一是实现医疗保险待遇统一的重要一步。

  慧择提示:盐城市统一职工的医疗保险的保障,参保患者在特殊兵种与慢性病种医疗报销太多是可以通过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