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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资金投资豁免转持义务 国有保险公司引来利好

更新时间:2017-08-27 14:41
  【摘要】保险企业在金融投资市场有很重要的低温,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国家出台新规定,助力国有保险公司在投资市场的发展。

  财政部6日消息称,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四部门联手出台新规称,国有保险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股权,能够明确区分保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时,豁免其利用保费资金投资的转持义务。

  据悉,在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过程中,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国官方规定,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含国有股公司,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而社保基金将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上再延长3年禁售期。

  除保险企业外,上述通知指出,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

  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通知还明确了上述情形出现时的国有股转持程序。其中规定,金融企业首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等。被投资企业股东中有多个金融企业的,由持股比例最高的金融企业牵头上报。

  然后,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提出申请的金融企业出具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

  此后,金融企业将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提交拟上市企业第一大国有股东,由拟上市企业第一大国有股东按照程序,向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则履行国有股转持范围界定工作,并批复国有股转持方案。此批复作为有关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慧择提示:保险行业对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保费资金投资豁免转持对于国有保险企业来说是有着很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