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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为何对险企规划总是不满意

更新时间:2017-08-25 19:04
      【摘要】保监会对险企的发展规划很不满意,险企规划有哪些?保监会对险企有哪些不满意?险企治理制度存在哪些缺陷呢?

  今年3月20日,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下称“《管理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4月底以前提交2012年度险企规划实施情况全面评估报告,并且以后每年4月底前向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规划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估报告,包括保费收入、总资产、利润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分支机构建设等重要指标年度完成情况与规划目标的差异情况等。另外,就今年的情况来看,从保监会发布《管理指引》,刚刚过去不到半年时间。然而,已经有保险公司对企业发展规划调整了好几次。“保监会领导认为,保险公司发展规划是基础性的、战略性的,一般情况下,不应频繁随意调整,但部分保险公司频繁修改,意味着他们对自己到底要干什么还没有想清楚。”上述董事会秘书说。

  《管理指引》显示,保险公司的发展规划期一般为3年或5年,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战略目标、业务发展、机构发展、偿付能力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基础管理、保障措施等规划要素。“因宏观经济形势、金融行业政策、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对发展规划做出调整的,由保险公司规划部门提出建议报董事会审议。”《管理指引》进行了上述规定。

  据了解,由于保险公司的发展规划及调整后的规划都需要到保监会进行备案,尽管做规划属于企业内部的事,保监会不会干涉,但他们指出,部分险企的规划非常粗线条,没有落实到具体要素,并且频繁调整也反映出他们制定规划不慎重,对未来发展方向考虑不清楚,希望险企能加以警醒。

  公司治理要求见实效
  近年来,在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的共同推动下,保险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但此次山东会议上,监管层领导也指出了保险公司治理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司治理报告逾期递交以及部分险企擅自更改报告内容;第二,公司治理自评有13家得满分,117家得90分。事实上,有5家公司的治理报告存在重大缺陷;第三,有5家保险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由非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运行制度流于形式;第四,在内控和监督方面,有21家险企未设立合规责任人,61家未设立审计责任人,风险管控系统建设落后;第五,监事会开会次数太少,没有监督,从不异议;第六,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健全。
  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表示,下一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抓好制度落实并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推动公司治理取得更大实效。
  在制度方面,将针对现有制度中不适应新情况的内容进行修订,增强制度的强制力,针对薄弱环节和新的风险点出台新的制度。在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公司治理现场检查机制的同时,探索建立公司治理专管员机制,并整合公司治理、薪酬管理、内审、内控等年度评价报告,减轻公司报送压力,形成一份综合性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监测和预警方面的积极作用。
  同时,在加强高管问责方面,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制度,防止高管人员“带病上岗”,同时健全董事尽职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董事问责机制,采取公开谴责或建议罢免等措施促进其用心履职。
  《管理指引》还规定“保险公司每年末应当根据分支机构建设情况对发展规划中的机构发展计划做出调整,并报保监会。”媒体人在采访中常常可以听到一些公司抱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新的分支机构报批手续一直没有得到监管的批准,其中个因不言而喻

  慧择提示:险企发展计划多变,原因在于自身治理制度存在缺陷,险企应不断完善自身的治理制度,保监会增强制度的强制力,险企的制度才能真正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