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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保险公司治理制度问题仍在

更新时间:2013-09-05 11:28
  【摘要】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保险公司在不断的加以完善治理制度,但是我国保监会表示,我国的保险公司治理制度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近年来,在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的共同推动下,保险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但此次山东会议上,监管层领导也指出了保险公司治理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司治理报告逾期递交以及部分险企擅自更改报告内容;第二,公司治理自评有13家得满分,117家得90分。事实上,有5家公司的治理报告存在重大缺陷;第三,有5家保险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由非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运行制度流于形式;第四,在内控和监督方面,有21家险企未设立合规责任人,61家未设立审计责任人,风险管控系统建设落后;第五,监事会开会次数太少,没有监督,从不异议;第六,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健全。

  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表示,下一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抓好制度落实并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推动公司治理取得更大实效。

  在制度方面,将针对现有制度中不适应新情况的内容进行修订,增强制度的强制力,针对薄弱环节和新的风险点出台新的制度。在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公司治理现场检查机制的同时,探索建立公司治理专管员机制,并整合公司治理、薪酬管理、内审、内控等年度评价报告,减轻公司报送压力,形成一份综合性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监测和预警方面的积极作用。

  同时,在加强高管问责方面,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制度,防止高管人员“带病上岗”,同时健全董事尽职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董事问责机制,采取公开谴责或建议罢免等措施促进其用心履职。

  《管理指引》还规定“保险公司每年末应当根据分支机构建设情况对发展规划中的机构发展计划做出调整,并报保监会。”记者在采访中常常可以听到一些公司抱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新的分支机构报批手续一直没有得到监管的批准,其中个因不言而喻。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司治理报告逾期递交以及部分险企擅自更改报告内容;第二,公司治理自评有13家得满分,117家得90分。事实上,有5家公司的治理报告存在重大缺陷;第三,有5家保险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由非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运行制度流于形式;第四,在内控和监督方面,有21家险企未设立合规责任人,61家未设立审计责任人,风险管控系统建设落后;第五,监事会开会次数太少,没有监督,从不异议;第六,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健全。

  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表示,下一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抓好制度落实并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推动公司治理取得更大实效。

  在制度方面,将针对现有制度中不适应新情况的内容进行修订,增强制度的强制力,针对薄弱环节和新的风险点出台新的制度。在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公司治理现场检查机制的同时,探索建立公司治理专管员机制,并整合公司治理、薪酬管理、内审、内控等年度评价报告,减轻公司报送压力,形成一份综合性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监测和预警方面的积极作用。

  同时,在加强高管问责方面,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制度,防止高管人员“带病上岗”,同时健全董事尽职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董事问责机制,采取公开谴责或建议罢免等措施促进其用心履职。

  《管理指引》还规定“保险公司每年末应当根据分支机构建设情况对发展规划中的机构发展计划做出调整,并报保监会。”记者在采访中常常可以听到一些公司抱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新的分支机构报批手续一直没有得到监管的批准,其中个因不言而喻。

  慧择提示:我国的保险行业在不断的发展,保险公司的治理制度改革是必然的,但是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督部门要不断的加以监督,以促进保险治理制度得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