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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六年 经历从自愿到强制的历程

更新时间:2017-08-28 13:25
  【摘要】我们知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试点六年,但取得的成绩却较小,有可能会在近期迎来一个新的转机吗?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三类企业必须强制投保社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甘肃省和河北省率先表态推行。

  从“自愿”到“强制”试点,环污险已经走了6年。这6年,可谓步履蹒跚。力在减轻企业负担的环污险一直“叫好不叫座”,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各试点地区的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甚至有的地区参保率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法律的不健全是导致环污险推广困难的主要因素。这次两部委发文,明确了环污险的强制性,说明我国的环污险制度已经进入到一个关键的转折时期。”华泰保险集团有限公司责任险高级核保人王磊表示。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珂看来,强制环污险作为减轻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促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淘汰和转型。对抵御环境风险,减少污染损害来说当然是好事情。但环污险入法时机还不成熟,政府应该加强政策指引,把环污险的强制行为推动到自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内部规范,从而推动环污险立法。

  2006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事故产生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物流入松花江,直接危及沿岸居民的饮水安全,造成影响国内外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但按照现行法律,环保部门能对这家企业开出的最大罚款额度只有100万元,这个数字相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为阻隔污染恶化,以及后期投入的治理费用来说,简直就是杯水车薪。这一事件直接引发了一批环境经济学家“上书”环保部,建议引入国外已经成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在过去,如果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额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或采取其他方法逃避责任,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但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周珂分析。

  再以2010年震惊全国的紫金矿业的污染事件为例,紫金矿业当时并不属于环污险试点范围。污染事故发生后,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环保部门只能最高开出100万的罚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紫金矿业判处3000万元的罚金,但这只是个个案。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峻,因企业造成的污染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政策支持有所欠缺,相关部门应提起重视,加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