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交钱投保时,保险业务员却随意将多份空白保险单交给投保人。日前,东城法院审理原告北京嘉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人保公司东城支公司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公司将多份空白保险单交给运输公司的情况,东城法院在审结此案后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敦促被告对保险兼业代理公司进行清理整顿,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公司的经营行为。
2005年7月26日,原告委托北京一路顺百顺托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百顺公司),将价值80万元的20台铸铁天然气锅炉及附件,从北京运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为避免运输途中货物受损,顺百顺公司于当日与被告签订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费为1500元。货物在动输过程中受损,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被告辩称,经保险公司调查,该公司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公司,将多份盖有该公司业务专用章的空白保单交给了顺百顺公司,直到事发后才填写保单。据此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顺百顺公司交纳了保险费,而且保单上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因此,保险合同应视为成立。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9.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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