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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四档调整

更新时间:2017-08-26 13:20
  【摘要】据了解,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发了《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将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我区各地是按不含“三险一金”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其中,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

  新失业保险金标准因地区不同又分为4档,据此,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4档分别为847元、714元、658元和605.5元,第13至第24个月的标准分别为786.5元、663元、611元和562.3元。如乌鲁木齐市应归于第二档,其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14元,第13至第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63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7.5元和81.2元。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新疆此次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为四档,每一档的费用各不相同,这适应了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从而更好的保障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