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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寿伪造签名 再涉嫌欺诈投保人

更新时间:2017-08-27 06:14
  【摘要】此前,很多网站报道了多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的事件,弄得一时沸沸扬扬,让消费者对中国人寿的服务引起了很大的质疑。近日,中国人寿又被客户投诉称随意更改被保险人,并且拒不退保。
  目前,赵女士一家希望全额退保,但中国人寿并不配合如此简单的解决方式。针对此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品牌宣传办公室座机一直无人接听。

  稀里糊涂买保险
  赵女士的母亲曾受邀参加了一次中国人寿的保险发布会,在会上,工作人员给到场的潜在客户演示了保险产品如何运作,如何保障,如何分红,而赵女士的母亲正好想为自己买一份养老保险,于是在保险销售人员的热情推销下,赵女士的母亲有了购买意向。
  名为郑伟的中国人寿工作人员告诉赵女士的母亲,中国人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不仅可以有养老保证,买保险的钱放在保险公司里和放在银行其实是一样的,如果不想拿出只需要存25年,每年享受分红。但是,据相关资料显示,这款产品的条款与销售人员所说完全相背,需被保险人75岁时或者生故才可拿出保险金。
  赵女士说当初母亲虽然有同意购买保险的想法,但是仍然较为犹豫,郑伟为了使这笔保单成交竟自掏腰包先行垫付将近4万元的保费,母亲过意不去就同意了,并且在郑伟的劝说下,连续投保了3年。

  中国人寿随意更改被保险人
  之前买保险时曾有提到过2年一分红,但是赵女士母亲10余万的的保费2年分红只拿到了800元钱。“分红太少加上家里正好要用钱,我母亲想到买时说可以取出这笔钱,便赶到保险公司咨询,工作人员称被保险人写的不是我母亲而是我,我母亲当时都懵了”,赵女士说。
  赵女士认为当时买保险的时候投保人的意愿是投保自己,也就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一人(投保人为赵女士母亲,已经57岁),结果因为销售人员的某种不正当原因,被保险人被改成了自己(投保人的独女,现年25岁),并且此事自己毫不知情。
  据了解,新旧《保险法》都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而赵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并没有签署任何合同。有律师指出,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这种保单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赵女士这类情况,如果是业务员帮投保人签署的合同,责任在业务员,而业务员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最终责任在保险公司,所以投保人有权利索赔全额保金。

  退保之路艰难 工作人员态度恶劣
  赵女士表示,这保险他们买的实在太窝囊,买了4年竟然都没发现被保险人是错误的,而且连保单都没有,甚至连分红打款的银行卡都掌握在中国人寿销售人员郑伟手里。
  “我们投诉给中国人寿,虽然受理了,但是依旧态度恶劣,合肥分公司的王经理称要找我母亲单谈,并且告诉我,我作为被保险人,没有资格过问这个事情,这是个什么道理,难道有什么机密我不能知道?”,赵女士很气愤。
  此外,郑伟作为保险销售人员,不仅不配合当事人取证,反而恶劣辱骂赵女士一家,“你们随便告,随便闹,我们是大公司不怕你们”。
  赵女士表示,她们一家现在最大的要求就是把保费全额返还,其他也不愿意与保险公司过多纠缠,然而中国人寿似乎并不愿意赵女士一家退保,支付赔偿金的方案也被赵女士否决。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消费者应该在投保之前仔细询问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险企在售卖保险之前也应该向消费者据实描述;出了纠纷之后,险企应该主动向客户解释并且积极处理善后事宜,这样才能确保客源量的长期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