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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缺位还需获得时间与政策支持

更新时间:2008-11-11 19:48

  备受关注的巨灾风险保险机制,有望在年内启动研究。复旦大学保险系主任徐文虎教授告诉记者,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要求研究机构就巨灾保险机制拿出建议。复旦大学已做了相关研究工作,并撰写了两份报告,分别上交至了国家有关部门和上海市政府。

  此次汶川地震预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0亿元,然而保险可赔付金额不足1%。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在巨大的灾害面前,保险的作用为何如此微弱?

  制度缺位

  难辞其咎的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从商业保险的角度看,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投保地震、风暴、洪水、火灾等巨灾保险缺乏必要的强制要求,再加上巨灾保险风险较高,各家保险公司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据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博导许谨良教授介绍,目前只有企业可以购买地震附加险,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的地震险,还处于计划试点的研究阶段。

  在市场化应对机制相对“缺位”的情况下,我国对地震等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与救助,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的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巨灾风险损失的制度,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特别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灾后恢复的经济保障制度,导致了巨灾后补偿或救助范围小或层次低。

  有研究成果表明,年度灾害经济损失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即灾损率)小于2%时,对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少,而大于5%时,对市场物价和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大。与其他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灾损率处于较高水平,灾损额与国家财政支出的比值,低时维持在10%左右,高时达到30%以上,而美国这一指标数值不到1%。

  中国保监会一直在酝酿建立巨灾应急处理的长效机制,提高保险公司面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专家认为,巨灾风险不是一家保险公司所能承受的,因此要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将现有“事后补偿机制”完善为“事前预备机制”。

  不少专家表示,设立巨灾保险基金是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路径。因为保险公司各自积累的准备金比较分散,很难形成有效规模,在应对巨灾损失时无法实现资金在全国范围的统一协调使用。如果能够建立全国统一的巨灾保险基金,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再通过对该基金的运作实现风险分担与保值增值,则可以更有效地应对巨大灾害。

  钱从哪来

  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日前呼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所有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分摊巨灾赔款”。因为仅靠保险公司以商业运作方式开展巨灾保险业务难以扩大承保面,也制约了巨灾保险业务规模的扩大。

  但这笔“巨灾保险基金”显然数额很大———因为它要应付的可能是50年一遇,甚或是100年一遇的巨灾。那么钱该从哪里来?

  专家普遍认为,大部分应由政府财政拨款,另一部分则应来自商业保险公司组成的地震共保体支付的再保险费,并建议该基金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公债、发行巨灾债券等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来实现扩充。

  合众人寿总裁助理曾海燕表示,保险公司要推出与巨灾风险相关的产品,首先要使价格相对低廉,才能保证更多的人购买。但如果单纯依靠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巨灾意味着巨损,必然要支付相应高额的保费。因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郝演苏教授说:“现有条件下,要让地震等巨灾责任成为保险产品的承保责任毫无问题,关键是如何让消费者的购买能力以及供需关系能够匹配。”他认为,这在理论上和技术上不是问题,而是一个制度上的安排,即中央财政应作为“强大后盾”。

  据了解,美国的很多巨灾项目,如佛罗里达州的飓风、地震等保险项目,政府是给予大量的补贴,或通过再保险的形式,动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进来,这样每年就会有一大笔基金积累到政府那里,保险公司也积累了一些基金,如果发生巨灾,那么所有通过保险公司参与巨灾项目的投保人,不论企业还是个人家庭,都可以通过巨灾保险获得赔偿。再如,美国的洪灾保险制度也是从立法着手、由政府运作、依靠私营保险公司、通过商业手段逐步实施和发展起来的。

  目前,全球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减轻政府在巨灾减损中的责任,维持政府财政的稳定和安全。专家认为,其中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当前中国的发展需求。

  如何推进

  巨灾保险制度的推进,还需要“钱”以外的其他方面“支持”。

  首先,需要获得法律支持。建立强制保险制度,要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来实施。国家应制定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和巨灾保险的强制性。从国际巨灾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确保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如土耳其就是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投保强制性地震保险,通过强制保险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当然,在具体操作时,我国可以根据本国巨灾的出险频率、地理区域来划定强制保险的范围。

  其次,需要获得数据支持。由于巨灾发生的概率往往是数十年不遇或是百年不遇,因此目前基础数据相当缺乏,这使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因此,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还必须做好一些基础性的技术工作,比如建立巨灾损失模型等,有了这些信息资料后,才能解决巨灾保险的定价和强制范围等问题。据悉,目前世界银行正在与中国保监会合作,建立巨灾风险数据库,研究巨灾发生的概率以及相应的经济损失评估。

  第三,需要获得再保险支持。如何分散巨灾风险?国际常用做法是通过再保险。我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再保险发展的经验,积极培育发展国内的再保险公司,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活跃再保险市场。同时,应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增强国内保险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此外,还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如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一系列创新产品。

  最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需要获得时间的支持。毕竟,制度的设计和完善不能操之过急。

  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巨灾后保险赔款可以达到损失的30%以上,一些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甚至可达60%-70%;而我国自然灾害的保险赔款极低,仅为灾害损失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