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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未办产权引纠纷 购房者转让期房需谨慎

更新时间:2013-05-17 12:24
  【摘要】现实生活中,各种期房纠纷常常让购房者苦不堪言。近日,我们接到绵阳张先生的电话,他称自己购买了一套产权证还未办下来的期房,可最终因出卖人不愿履行合同而产生了纠纷。其实,想张先生这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

  期房未办产权买卖产生纠纷
  2009年5月,绵阳的张先生购买了赵先生的一套期房,房价66万元,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由于是期房,该套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证,该套房屋
  的开发企业承诺在2009年的12月份前办理。于是双方约定先由张先生支付50万元房款,赵将该房屋交
  付给张先生使用。待房产证办好之后10日内,由赵协助张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于是,张先生通过贷款支付余款。没想到,2009年12月9日,赵先生在办理房产证之后,却以签订合同时没有房产证、合同应属无效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并同意退还张先生的50万元。张先生不满意,于是与赵先生产生了纠纷。到现在,张先生的房子已经无法正常使用,购房款也没有拿回来。

  无产权期房原则不能转让
  对于这类购买无产权证的期房交易案例,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方平律师认为,在“期房限转”政策出台之前,通过预售合同权益转让方式办理的房产买卖占据了期房交易市场相当的份额,而随着“期房限转”政策开始施行以及随后而来的一段市场冷淡期,很快又兴起了期房转
  让的现象。上述案例中,交易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能转让,但是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当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时办理产权过户,而赵先生现在已经取得了产权证,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因此应当履行合同。

  购买无产权期房小心“房钱”两空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方平提醒广大消费者,期房交易出现的纠纷目前逐渐增多,原因多是出卖方由于种种原因先将房屋出售,而在后期办理产权手续中,又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于是有的售房人宁愿选择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另有部分出售人直接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为此,林方平律师特别提醒广大购买期房的消费者,在购买暂时未办下产权的房屋时,由于不能及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购房者将存在较大风险,应特别重视控制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在能办理房屋产权时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防止出卖人恶意违约不履行合同或直接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慧择提示
:上述是对一则期房纠纷案例的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的购房者,购买无产权证的期房非常容易产生纠纷,消费者要多个“心眼”,免得自己“房钱”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