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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私吞保费而引发保险理赔纠纷

更新时间:2013-05-16 18:03
  【摘要】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较快,保险从业人员需求大,出现从业人员素质差,导致保险纠纷的事件越来越多。保险公司“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工厂办理了两年的真实保单后,在第三年私吞16多万元保险金,为工厂出具假保单。不巧投保不到三个月,工厂就发生火灾。工厂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保单是伪造的为由拒绝赔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需支付赔偿,工厂不服,提出上诉。

  买了保险火灾后索赔遭拒
  2006年7月,邱某以保险代理身份与新能源公司洽谈代买财保公司保险事宜。后新能源公司通过邱某向财保公司购买2006年“财产一切险”,邱某向新能源公司收取了相应的保费。

  2006年“财产一切险”到期前,新能源公司通过邱某向财保公司购买了2007年“财产一切险”,邱某向新能源公司交付了财保公司的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并收取了新能源公司的保险费。

  2008年6月10日,邱某再次与新能源公司联系2008年“财产一切险”的续保事宜,邱某向新能源公司交付了保险费发票及一份保单,收取了新能源公司的保险费16多万元。

  2008年9月28日,新能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烧毁设备一批。事故发生后,新能源公司根据2008年“财产一切险”保单向财保公司报案,要求财保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财保公司以未收到2008年的保费、保单是伪造的,双方未成立保险合同为由拒赔。

  进展:保单原是伪造
  财保公司向公安局报案,并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邱某向新能源公司交付的发票均系由财保公司员工赖某利用职务之便套打的真实发票,2006年、2007年保单亦为真实的保单,但2008年保单系两人合伙伪造,其向新能源公司收取的2007年、2008年保费均未交付给财保公司,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据此认定邱某、赖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新能源公司认为其与财保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财保公司应对新能源公司发生的保险事故予以理赔,据此将财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财保公司赔偿损失。

  二审:保险公司须理赔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2008年“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且新能源公司在案涉的投保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驳回新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由于新能源公司持有财保公司的保险费发票,并支付了相应款项,如新能源公司认为财保公司存在过错给新能源公司造成损失,新能源公司可以另案主张权利。

  新能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财保公司向新能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慧择提示:此次因保险代理人私吞保费而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给保险业的监管敲响了警钟,保险在注重发展速度的同时,要加强保险从业人员教育和管理,提升保险服务水平,这样才能更好的为投保者服务,更好的保障投保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