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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基础上试点推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更新时间:2013-05-06 10:25
  【摘要】校园中学生的人身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2012至2013学年度,陕西省在校方责任险基础上试点推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实施范围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

  校方责任险基础上试点推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分为2元和3元两档,对应的赔偿限额分别为10万元和12万元,投保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费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承担,参考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支付方式,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不得向学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地方政府单列资金为辖区内学校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

  了解到,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具体保险内容为:在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校外的突发性侵害等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而被保险人并无过失或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须对受害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目前,参与试点的共有10个市(区)的79个县区和省级学校,受保障学生达到 3127307人。其中,市(区)级覆盖率为100%,县(区)覆盖率为84.04%。

  慧择提示:校方责任险基础上试点推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可以进一步加强校园风险管理,为学生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