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昆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更新时间:2013-05-02 16:11
  【摘要】近日,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向媒体通报,今年一季度昆明市已有370万城乡居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参保缴费办理已于4月25日结束。

  考虑到新政策实施第一年,市民对新制度的参保缴费业务办理周期还存在不了解的情况,且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从去年9月开始办理,为保证能让更多市民参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保中心适当延长了参保缴费办理时间至今年4月25日。

  为保障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昆明市户籍的新生儿,出生后一年内参保的,其出生后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其父亲或母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出生当年也可随父亲或母亲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即城乡居民中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25日,保险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若新生儿出生落户在昆明,按规定在出生后一年内(含一年)参保并缴费的,医保待遇可追溯到出生之日。若昆明户籍新生儿的母亲(或父亲)参加居民医保的,且在待遇期内,新生儿出生当年可视同随母亲(或父亲)参保,享受其母亲(或父亲)保险待遇。新生儿应在出生当年参加居民医保并缴费。

  从今年起,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至8万元;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由原来的13种增加至18种,新增血友病(成人)、重症肌无力、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降低了参保职工不同医疗费用段的个人自付比例,平均降低3个百分点。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省内沿海设区市差距进一步缩小。

  城镇居民医保方面,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封顶线从6万元调整为8万元(含个人自付比例和起付线);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60%和50%分别调整为85%、75%和65%;取消特殊门诊大病补偿年累计封顶线1万元,各病种最高封顶线调整为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相同;建立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年30元/人,保额为22万元,起付线8万元,封顶线30万元,超过起付线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赔付。

  慧择提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大幅提高,不仅可以缓解参保者因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还可以缩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省内沿海设区市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