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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赠的意外险在出险生效吗

更新时间:2013-05-02 14:01
  【摘要】相关媒体报道显示,2012年9月,长春市民张女士在献血时,得到一份由市中心血站赠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个多月后,张女士遭遇一场交通事故,她想到了那份保险,可理赔时她遇到了麻烦,难道获赠的保险就无效吗?对此,下文展开详细说明:

  9月5日,张女士到长江路上的献血屋无偿献血后,获赠一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在一个多月后的一天凌晨,她下夜班打车回家,路上乘坐的出租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事故中张女士当场昏迷,被送到医院。

  经医生诊断,张女士为闭合式颅脑损伤,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经吉林长春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张女士想起当初那份人身意外保险,于是她联系了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中,保险工作人员对于不能赔偿的具体原因没有说明,据张女士说,由于当天事发路段的交通指示灯和监控设备都出了故障,交警部门无法判定事故的责任方。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治疗费用都是张女士自己垫付的。

  在长江路上的爱心献血屋,工作人员说,长春市中心血站为每一位献血者都购买一份平安保险人身意外险,但具体理赔业务,他们并不清楚。

  7日,来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都不在,此事需要调查后,才能给出答复。

  8日,来到平安保险吉林分公司理赔部,负责人李铮说,张女士的情况,适用于意外伤害残疾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不过,张女士的十级伤残鉴定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而做的,不是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伤残鉴定,因此他们无法依据这个理赔。

  另外,李铮表示,张女士应该凭手中的伤残鉴定,去找那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据李铮说,如果张女士想获得意外伤害残疾保险的理赔,需要到司法鉴定部门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鉴定标准重新鉴定,而对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他们公司的理赔也是有条件的。

  据李铮说,只有无法确定责任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对被保险人理赔,如果能确认责任方,保险公司只负责差额部分,但赔偿金额不会超过投保额的上线。

  对此,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宗丽娜律师认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这部分,张女士可以按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所说,到司法部门做鉴定后再索赔,但工作人员对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部分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宗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应该有保险合同,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人进行理赔。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女士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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