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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学生意外险医疗费个人先垫付

更新时间:2008-11-11 15:10
    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自2008年开始,学校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不再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可以通过学校也可以直接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共同发布《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并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学生意外险支付范围

    应当符合医保范围


    学生意外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享受学生意外险待遇。学生意外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学生个人不缴费。托儿所、幼儿园、保育院参保的儿童适用该细则。学生意外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管理,自负盈亏”的原则,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学生意外险的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大中专院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学校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承保学生意外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名单。学校或参保学生监护人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商业保险公司应向参保学生提供服务电话。

    两年内不提出理赔

    视为自动放弃意外险待遇


    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可以通过学校也可以直接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商业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7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7日内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

    学生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应享受的待遇。

    住院超出3000元

    以上部分给报销


    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收集。学生因意外而发生住院费用超过3000元的,对于超出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应分别按学生意外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应待遇。其中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费用分割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于30日内拨付给相应的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