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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进入深度转型期

更新时间:2017-08-27 09:09

  【摘要】2013年对于我国保险行业而言,将是一个十分艰难的一年。不同于往昔“转型”、“调整”的口号,源起于2009年的这波结构调整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今,上至监管层,下至媒体舆论均对这番结构调整给出了新的解读,“保险业已经进入深度转型期”,至于市场经营主体亦开始逐渐明确不转则死的道理,这意味着,整个保险市场在蓄势待发。

  道理虽明,路线难定。知道需要改,但如何改、怎样改尚有诸多争论,“不改等死,先改找死”的舆论声音下,更多的市场主体处于观察、调研阶段,或者说是蓄力阶段。

  观察过往国内保险史,国内保险业每一次井喷式发展几乎都得益于海外舶来品的借鉴,如个险渠道、银行渠道的移植,投连、万能、分红等理财型产品的引入。“一次次的移植复制固然助推了国内保险业的发展壮大,但终归也只是借力前行而已,缺少自主式创新的内生力量”。有观察人士剖析,缺少中国式创新。既然国内的市场经济取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保险的发展以及创新是否也应该融入中国特色四个字?

  深度转型之中的国内保险业将不可避免地走入自主创新时代,市场经营主体也将呈现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如何凭借自主创新,推陈出新打造出不同于以往的发展方式将成为保险市场经营主体未来发展的胜负手。基于独特的国情、发展阶段,放大社会管理职能不失为形成国内保险业中国特色的切入口。

  特别是在五位一体的新国家战略下,监管层已经提出要将保险业发展纳入“五位一体”的战略大局,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不断丰富服务内涵,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把握小康社会建设所带来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快自身改革发展,努力实现建成世界保险强国的目标。

  服务民生、服务实体经济的时代主题,深度转型的行业背景,放大社会管理职能应为未来保险发展的题中之义。目前国内保险业已经在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治理、医患纠纷调处、交通事故处理等多个方面辅助政府部门提高社会管理效能。恍惚间,一个政府助手的轮廓似乎渐加保险身,保险似乎也有了摆脱“卖保险的”行业名声的本钱。

  “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的论调下,江苏政府机构的改革颇有声明。其中,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改革,借公共服务外包助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管办分离、养事不养人”的引入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模式更是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而这即为保险业大举参与社会管理打开了入口。加之江苏久居国内保险市场保费规模龙头的行业实力,也成为江苏保险业可以参与地方社会管理的重要添力。

  近日,分赴江苏南京市、如东县、苏州市、无锡市,实地调研了四种类型的保险公司助力当地政府参与社会管理的案例,力图展现保险为之带来的变化,以及上述案例带给保险企业的变化。

  紫金掌舵道路救助基金
  2011年7月16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境内323省道与252省道交叉路口一辆安徽籍重型半挂货车与一辆徐州籍客车相撞,死伤23人。不同于往昔,参与事故现场抢救事宜的人员除了交通、医疗等部门之外,尚多了一个新的身影——紫金保险。作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受托管理人,事故发生后,紫金保险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不分籍贯的垫付了抢救和丧葬费用。

  破解道救基金难题
  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首次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75条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基金的垫付责任,并在第98条规定了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途径。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26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情形及来源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2009年,国务院、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全面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来看,真正意义上的交强险制度应当包括两项基本制度:一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法律性强制;二是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弥补强制保险的不足。
  不难看出,道路救助基金的成立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从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然而,交强险建立以来近6年的时间里,救助基金一直处于缺位状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肇事者无力支付费用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救治的难题时有发生。
  “究竟是由政府部门来进行管理,还是专门成立一个社会化的机构?究竟什么样的人员可以使用基金?抓到事故肇事者后,如何追缴垫付的手术费用?会不会出现一些明明有能力,却要依靠基金垫付医疗费用的人?对于一些在事故中落下终身残疾的受害者,究竟是一次性进行救助,还是无休止地继续下去?种种问题都有待于救助基金在具体运行中解决。”紫金保险党委副书记、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总经理崔瑞华对表示,成立道路救助基金的最大难题在于“基金谁来牵头、谁来管理、谁来运作、谁来监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牵头部门,救助基金工作的责、权、利界定不清晰,许多部门态度不明”,因此多个省市都处于观望状态。
  “上述问题同样曾困扰着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工作的推进,”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副总经理王旭告诉,经过综合评比,江苏省政府最后决定交由专业第三方机构管理。期间,紫金保险亦从效率以及成本的角度建议相关部门采取服务外包形式进行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凭借建议发起者以及独特的省内地位,管理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的担子落在了紫金保险身上。

  添力政府职能转变
  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悄然取得成功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日渐瞩目。据了解,这一理论的核心主张即为利用政府部门和商业企业各自的优势,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建立起来一种长期合作关系。这种伙伴关系通常需要通过正式的协议来确立。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下,公共部门与商业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来提供公共服务,共同分担风险、分享收益。
  “江苏省政府此举不失为一种政府职能转变的尝试,意味着政府在一些公共产品提供中实现由传统做法的直接提供者向制度安排者角色转变。” 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小组副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宋义武指出:“江苏省政府按照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立足省情,根据便民、高效的原则,提出了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外包专业机构运营、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尝试。”公开资料显示,在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项目中,政府部门、紫金保险以及政府职能界定明确:江苏省政府专门成立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作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财政厅,是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各方面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紫金保险成立专业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全面负责救助基金项目运作和管理。
  为此,紫金保险内部还成立了一只特别的队伍——基金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由紫金保险总裁许坚挂帅,意在最大限度的调动公司政府项目、车险、客户服务、人力资源、财务、法律合规等各方面的资源优势。许坚总裁认为,保险企业直接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属于商业利益与公共服务的结合,从经济发展角度看,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企业共同协作为的是提供更好的道路交通救助公共服务,以寻求政府救助基金更佳的运作效率与商业保险更好的社会效益;从政策导向来看,通过政府与保险企业这一伙伴关系机制的建立,保险企业直接参与社会管理,以公共利益为核心,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需要进行内部整合、外部协调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决策。”崔瑞华提醒,为了确保社会管理产品提供的品质,上述合作形式的推进需要从政策的制定、项目执行以及后续的监管等方面有完整的规划。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深度转型之中的国内保险业将不可避免地走入自主创新时代,我国保险行业转型方向已经明确,改革的道路将十分艰难,需要借助各方的力量,尤其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帮助,才能完成完美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