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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农村实现大病保险覆盖

更新时间:2013-04-16 08:36
  【摘要】农村居民看病贵的问题,尤其是看大病的巨额治疗费用问题,一直是政府较为关注的重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推行大病保险很有必要。4月10日,抚顺市举行了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启动仪式,该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承办。

  自3月1日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就医发生的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可以再得到50%大病保险补偿。为了通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切实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抚顺市制定了《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凡是该市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自3月1日起,1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金额1万元以上部分按50%赔付,暂不设封顶线。

  据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抚顺市运行7年,常见病、多发病、小病保障已基本解决了农民就医负担重问题。为进一步建立新农合与大病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切实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抚顺市决定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今年抚顺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18元,资金来源从新农合累计结余基金中划拨,不再增加农民个人缴费负担。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抚顺分公司副总经理李树森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是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具有费率低、保障高的特点。对于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如何让农民受益,李树森算了一笔账:例如一位参合农民有了大病保险,就医发生合规医疗费用共计10万元,新农合将给这位农民报销5万元,剩下的5万元中,由本人承担1万元的基础费,余下的4万元大病保险将承担50%即2万元,算下来这位农民个人只承担了3万元。李树森表示,为了做好此项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公司现已基本形成了承保、理赔、保全等全方位业务服务体系。在医疗费赔付上,严格按照抚顺市卫生局关于新农合结算办法和要求去做,县域以下争取即时结算,县域以上级别医院就医采取后续单独结算;抽调专业精干的业务人员进行管理,并巩固和拓展医疗机构;设置“95519”客户服务专线电话,为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客户提供全天候的咨询、查询、投诉、挂失登记、报险登记等一系列服务。

  对于商保公司承办的问题,抚顺市卫生局副局长袁莉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不同于纯粹的商业保险,是以政府为主导,在基本保障享受后的大病补充保险,对商业保险公司的成本率、盈利率都有明确的要求和限制,体现‘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而且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标准、报销比例、结算管理都由政府制定和监管,不会影响农民受益。 ”

  慧择提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就医时如果费用过高,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的补偿,这对农村居民看病提供了极大的保障,政府对大病保险的推广,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