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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投保人资格与投保条件

更新时间:2017-08-26 03:59

  【摘要】在跟保险打交道的过程中,小编发现很多人都不够了解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投保人资格与投保条件,对此,现将相关资料整理如下:

  出口商若决定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投保人必须符合下列资格和条件:

  (1)出口项目符合进出口双方国家法律、法规,而且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

  (2)投保时,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应属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接受的风险范畴,而且投保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进口国国家限额的余额。

  (3)买方和担保人的信用较好。

  (4)投保人是在中国注册的具有相关出口经营权和资质的法人。其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经历中,不存在不良记录或违约行为。

  (5)出口的标的应主要为中国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半资本性货物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船舶类产品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他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70%,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的中国成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6)出口项目技术可靠,经济效益较好,而且符合进口国的环保规定。

  (7)商务合同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8)商务合同应规定有一定比例的现汇付款或预付款。船舶类产品交船前进口方现汇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其他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

  (9)延付期自商务合同约定的买方第一笔还款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款日止,一般不超过10年,大型项目最长不超过12年。宽限期为商务合同生效至延付期开始之前的期限,视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建设期或发运期2年。项目信用期(宽限期与延付期之和)最长不超过15年。

  (10)买方延期付款利率应反映市场利率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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