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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带病投保 合同超过两年不得解除

更新时间:2017-08-28 07:27
  【摘要】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般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会询问其病史,或要求投保人进行体检,从而避免带病投保情况的发生。但是日前因保险公司疏于审查,审核通过了投保单并给身患糖尿病多年的小刘签发了保险单。小刘因患尿毒症死亡后,也引发了一起保险金纠纷案。

  80后的小刘患有糖尿病,曾于1993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在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小刘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填写了一份投保单,要求为其投终身保险及定期保险,在投保单告知事项病史询问一栏,小刘未承认自己患有糖尿病及接受过相关治疗,也未说明在过去五年内,曾因糖尿病住院治疗的事实,之后,保险公司在没有对小刘病史等情况详细审查的情况下,便审核通过了其填写的投保单,并给小刘签发了保险单。

  2011年5月,小刘因患尿毒症死亡,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小刘在投保前曾患有糖尿病,但在投保时却隐瞒了该病情,其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投保人小刘在投保时虽然隐瞒了曾患有糖尿病的事实,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当年疏于审查,且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遂判决该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慧择提示:从上述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与小刘已经定力合同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这一保险金纠纷案例也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了醒,在审查时一定要谨慎,避免带病投保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