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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车辆保险费率下浮不得超30%

更新时间:2017-08-27 04:08

  即日起,云南省所有车主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只能享受到最高30%的优惠,各大保险公司如果在30%的基础上给予车辆保险更多优惠,将缴纳高达2万元的违约金。

  按照《云南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规范自律公约(2008版)》相关规定,从4月20日起,机动车商业性保险费率下浮幅度不得超过标准费率的30%,在保单上明确标注折扣;对不符合费率优惠条件的禁止给予优惠;各大保险公司不得以向被保险人赠送其他保险产品或提供、赠送“增值”服务的方式变相返还、降低车险费率。如违反自律公约将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同程度的违约金。在云南市场上经营机动车保险业务的15家产险公司都和保险行业协会签订了此公约,严格遵守此规定。为加强执行力度公约中特别建立了履约保证金制度,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将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各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一旦保险公司出现违约行为,协会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罚款。

  据了解,以前投保的车辆无论是否符合优惠条件,都会给予30%的优惠。一位中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在保险市场,各大保险公司为争夺客源,不管保户具不具备优惠资格都会给予30%的优惠,这是行业内的正常现象。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龚林也表示,在车辆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一些高于30%的优惠价,打破了市场内的良性竞争。而此次制定的自律公约将严格遏制以各种名目出现的优惠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