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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办法对大病保险承包企业提出明确要求

更新时间:2017-08-26 19:58
  【摘要】2012年国家正式出台大病医保政策,2013年各省陆续出台大病医保的实施细则。继保监会日前发布新规,制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新标准后,昨日,又正式颁发了包含准入门槛、投标管理及业务管理等多项细则在内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据悉,《办法》基于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指导意见》,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注册资本及偿付能力均有硬性要求。

  《办法》明确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偿付能力需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此外,《办法》强调了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以及依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监会还明确,在投标过程中如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险监管机构三年内不将其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同时,保监局应全程跟踪投标过程。

  《办法》还对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大病保险专属产品,并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建立大病保险精算模型,科学制定产品参数、厘定费率,审慎定价。

  根据广发证券研报数据统计,我国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总量已经从1999年的36.54亿元上升至2011年的691.72亿元,平均年增长率高达32.54%。大病保险能带来的保费增长无疑是保险公司关注的焦点,但有险企内部人士表示:“从《办法》来看,险企的准入门槛还是相对比较高的,而作为客户积累、二次开发,对小公司也不构成吸引力。”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保监会《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大病医保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将促进我国健康保险更好更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