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规:新生儿就可参保

更新时间:2008-11-10 15:58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原则通过即将实施

  ■ 近148万“学生老幼”纳入医保

  ■ 广州从制度上建立起覆盖全市城乡居住人口的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缴费标准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为16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80元/人/年;非从业居民的缴费标准为58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4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100元/人/年;老年居民缴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5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500元/人/年。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上报省有关部门审定后正式实施。

  《办法》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涉及本市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及不受户籍限制的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共约147.9万人,新生儿出生即可参保。加上此前已经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等政策措施,广州市已经从制度上建立起覆盖全市城乡居住人口的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适合范围: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两类人群:一是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二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

  参保办法:不同人群办理机构不同

  不同人群如何办理首次申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手续?《办法》明确: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由相应的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镇居民到各区民政部门办理;其他居民则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资助费用:子女医保费单位可补贴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具体补助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

  待遇时限:新生儿出生即可享医保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按保险年度参保缴费的人员,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均从当年7月1日起开始享受相应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则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医疗待遇:

  老幼同享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参照城镇职工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制定慢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老年居民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疾病、意外事故及符合计生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基本医疗费用。对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的30%执行,非从业居民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执行,老年居民按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按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7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80%的比例支付。另外,在《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按《办法》参保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各级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普通门诊:

  每月最高支付限额100元至300元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老年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就医,按70%的标准支付,其他医疗机构按40%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老年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按50%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诊项目、制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2007年度为72642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