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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偿付能力不足 保监会禁止其开支公司

更新时间:2013-03-15 09:17
  【摘要】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出台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对保险业的监管。日前保监会发出四封监管函,对合众人寿、长城人寿、幸福人寿和昆仑健康保险四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50%的公司实施监管,四家险企被责令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其中幸福人寿还被责令自3月20日起停止开设新业务。

  偿付能力最低仅32.6%
  监管函显示,四家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保险公司中,幸福人寿和昆仑健康保险在2012年第四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48.06%和32.68%,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合众人寿和长城人寿在2012年第四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32.02%和103.34%,属于偿付能力充足类公司,四家险企均被责令自监管函发文之日起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幸福人寿还被责令自3月20日起停止开设新业务。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险公司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反映的是保险公司某一时点的资本是否充足,也是保险公司风险的综合体现。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并将达标方案报保监会。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限制股东分红等措施,直至由保监会接管;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充足I类公司,如其存在重大风险,保监会也可以要求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或为投资收益所累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在接受我们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主要受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从内部来说,可能由于是公司业务发展过快,管理费用、资本支出较高。从外部方面,则主要受到投资收益的影响。不过从四家险企的资质来看,过去一年的资本市场低迷可能是导致四家险企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慧择提示:最后,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负债过重,这会影响对保单的赔付能力。要想解决偿付能力问题,除了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这一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改善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