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租房不可买卖 协议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17-08-27 00:51
【摘要】国有公租房是不能被随意买卖的,然而很多人明知不可为却铤而走险。近来,受低价诱惑的柯某萍还是在中介的参与下与所谓“房主”阮某力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该“购房”协议属无效。
2011年9月13日,柯某萍经中介的介绍,看上了一套低价房产,并以37.5万元的价格与“房主”阮某力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当天支付了5000元的定金。而在合同第二天,柯某萍要求阮某力退还定金,理由是她咨询了土房局等有关部门,该房产是公租房,属国有房产,不准买卖,更不能过户。但阮某力以柯某萍早就知道房子是公租房为由,拒绝退还定金。柯某萍因此将阮某力告上法庭,要求退还5000元的定金及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纠纷所涉的房产属于公租房,不得买卖。因此柯某萍与阮某力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虽名为房屋买卖,其实交易的是公房的承租使用权。阮某力与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就该房产签订的《厦门市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清楚载明,房产租赁期限内,阮某力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空置、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将房屋交其他人使用。
因此法院认为,阮某力将房产的承租权转让给柯某萍,既未取得出租人即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的事先同意,也未取得出租人的事后认可,应属无效。他与柯某萍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同时认定,柯某萍在签订该协议时看过公房租赁合同,对该房产是公租房这一性质是知晓的。柯某萍明知阮某力并无转租、转让公租房的权利,但仍与之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慧择提示: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已经清楚国有公租房是不能被买卖的。因此,根据以上事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阮某力返还柯某萍定金5000元,并驳回柯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