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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延迟 开发商违约被罚

更新时间:2013-03-12 11:18
  【摘要】商品房延期交付是开发商最为业主诟病的地方。虽然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相关部门也屡次大张旗鼓得寻找对策,但是效果仍然不明显。下面这则案例讲述的是商品房交房延迟、开发商违约被罚的新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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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延迟交付近五个月,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合同写明“2011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业主”,可认购该套商品房的高先生和其他业主一直等到2012年5月13日,才接到办理房屋交接的通知。2012年5月19日办理房屋交接时,高先生和业主们被“雷”到了,他们怎么都不能相信,这个道路不通、建筑垃圾遍地的小区竟能验收合格。

  施工方拿不出商品房验收合格的合法证明文件,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高先生,将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根据高先生提供的证据,微山法院法官认定,高先生2011年9月6日,在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认购了一处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高先生,如超过30日不将房屋交付给高先生,房产公司应支付高先生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高某依约交付了全部房价款。约定时间过了一个月后,高先生却迟迟没有接到房产交接的通知。经他与多名业主再三催促,2012年5月13日,这家房地产开发商,终于下达了房产交接的通知,2012年5月19日,高先生前往小区接收房屋时发现,这个小区内道路不通,建筑垃圾随处可见,部分楼房仍在施工,房屋根本无法入住。当他要求房产公司提供商品房验收的合格证明,房产公司称,房产经过了自己公司的验收,没有问题,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微山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商品房交付时的验收合格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综合验收为标准。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综合验收,构成合同违约,业主有权拒绝接收,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高先生违约金25000余元。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说法:本案是因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一起纠纷,原告认为交付的房屋应当是综合验收合格的,而房产公司提交的房屋所在小区道路不通、有的地方仍在施工不具备入住条件,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已按约定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房屋,并且通知了原告上房入住,已经完全履行了买卖合同。

  慧择提示
:看了本案例的解读,相信您对开发商违约的具体情况也有了一定的了解。看来,今后在买房的过程中,购房者一定要睁大眼睛,选择有正规资质的开发商,一旦发生违约的情况,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