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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期房合同 两大注意事项不得不关注

更新时间:2017-08-28 15:26
  【摘要】期房合同的签订,是购买期房的关键步骤。因为,合同的内容直接影响着您购房的满意度。因此,在签订期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下面为您介绍签订期房合同的两大注意事项,仅供参考。

  

关注一:签预订协议要确认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过程中通常要求购房人先签订一份预订协议,或者订购协议。协议的内容通常会对房屋的总价、购房人房款的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并约定双方在将来一定时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购房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签订预售合同的担保。
  根据预售商品房有关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之前必须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目前有部分开发企业为了回笼资金以及其他目的,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非法销售,如果购房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预订协议或者其他名义的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将来开发企业违背承诺不愿签订预售合同的,会引起相当多的纠纷。
  律师提醒:在签订预订协议之前,购房者首先应当确定开发企业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其次对于向开发企业交付的款项是否属于定金或具有定金性质要留意,另外部分开发企业在预订协议中就要求购房人在没有看到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全面接受预售合同所有条款,这也是购房者需要注意的地方。

  关注二:预售合同应详细确定各个方面内容
  预售合同可以说是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均是通过这一合同进行确定。
  房屋建筑面积根据有关规定,房屋建筑面积分为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购房人所付出房款包含了这两部分的面积,而实际居住所使用的面积仅为前者,所以得房率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购房人所享有的室内使用面积。
  在合同上应该对房款交付的方式作出明确约定通常房产商都会要求购房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所有房款,大多数购房人通常是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大部分房款,而且由于期房的特殊情况,通常需要委托开发企业办理贷款手续。
  对于房屋建筑设计、装修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约定购房者应当在合同中避免那些开发企业擅自变更建筑设计、装修设施材质给予许可的条款,要防止开发企业不按承诺建造、装修房屋,却又逃避了违约责任。尤其是全装修房屋,更应当对装修内容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应当坚持将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过程中或者签订预订协议时所承诺的事项,作为补充条款写入合同部分开发企业在宣传销售过程中对于小区绿化率、会所服务功能,物业服务功能作出夸张的承诺,但在具体的合同中却只字不提。如果此后开发企业没有履行承诺,购房人通常无法要求其履行承诺,而违约责任却又无法确定。

  慧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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