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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08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更新时间:2008-11-10 21:5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表示,今年将多渠道筹集资金,全面动员和发动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使全省650万城镇居民“病有所医”,年内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据介绍,2006年,江西开始在抚州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到2007年6月,全省99个县(市、区)全面启动。截至2007年底,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339万人,覆盖面达53%。

  《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明确,江西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分别是: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其中40%的参保费用由财政补助,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参保费用全部由财政支付。

  按照意见,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由统筹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成年人年度内累计最高可报销2万元,未成年人年度内累计最高可报销3万元;因疾病死亡的参保未成年人,原则上由医保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