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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制度应该与时俱进

更新时间:2017-08-25 09:12
  【摘要】近年来,国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不断完善。我国最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之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如何向保险人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条例和条款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上述条例和条款的出台对于我国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正确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毕竟已经实施六年有余,交强险制度开始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费用、物价因素、人工成本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交强险的一些条款规定也显得无法满足发展的需求。如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就明显偏低,尤其是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两项赔付太少,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长,使得道路交通运输日益繁忙,交通事故也呈高发态势,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机动车辆交强险能够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给予及时和必要的补偿,对于社会的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交强险是惠民的保障,“民心险”的地位毋庸置疑。

  但是现行的赔偿责任限额是分项赔偿的:(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现实中,医疗费用增长幅度较大,对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来说,这1万元赔付明显太少。有些患者在领到这1万元的医疗费赔付后,还要自行承担几万甚至几十万元医疗费。如果车主无赔偿能力,而受害人自身也没钱就医,按中国现在的医院行规,患者很有可能得不到有效的医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元左右,交强险的责任限额项下,死亡限额的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的1万元,显然降低了保障程度,若事故中涉及多人,费用还需分摊,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多人、多车事故中的局面。

  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日子也未见好过。自2009年起,交强险就开始连年亏损:2009年承保亏损52.9亿元,经营亏损28.7亿元;2010年、2011年因规模加大、综合成本率上升等原因导致亏损大幅上升,承保亏损分别为97.1亿元、112.1亿元,经营亏损分别达72.5亿元和92亿元。

  造成交强险连年亏损的原因较多,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有关专家曾表示,司法实践的不统一也是造成交强险亏损持续走高的重要原因。在人伤案件中,部分基层法院不认同分项责任限额赔偿、除外责任、医疗赔偿标准等规定,造成保险公司超额赔付。这种情况在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山东最为严重,这五省2011年交强险经营亏损达63亿元,占全国交强险经营亏损的69%。

  由于法律适用不明确、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

  不过,尽管交强险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状况出现不相适应的状况,但反过来,也出现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交强险的法律功能得到正确使用、正确认识的情况。如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明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其主要影响就是为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的保险责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根据。以前对于酒驾肇事,交强险却因为其较强的公益性和法定性可以在责任范围内进行部分赔偿,而“醉驾入刑”后被认定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保险公司或许可以明确对此不予承担保险责任,这也在无形中有力降低了交强险的赔付率。因此,“醉驾入刑”使得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法律属性得以明确,这不仅为法院认定和处理醉驾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且对于我国保险领域中适用交强险获取直接的法律依据。

  慧择提示:小编认为,我国的交强险的发展应该与时俱进,我国的交强险在多年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实现了其自身的法律价值,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一部法律制度难免会出现一定的漏洞和不足,这是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所制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