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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上调失业人员医保支付标准

更新时间:2013-02-02 16:50
  【摘要】日前,扬州市人社局发布一条关于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相关通知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扬州市人社局负责人表示从2012年开始,扬州市领取失业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调至216元,他们不用再自掏腰包,全部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主城支付标准调整为216元
  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也就自动中断了;如果不及时续缴,其间如果生病,就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了, 为了减轻失业人员缴费负担,扬州市从2011年开始出台相关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然而,社保基数每年都在调整,那么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是不是会跟着上调呢?
  据最新出台的“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
  按此计算,调整后,市直、广陵、邗江支付标准调整为216元,江都区调整为204.25元。

  不缴费则不享受待遇
  “这216元是用来缴纳医保费的,不缴费则不享受待遇。”有关人士表示,今后失业人员参加医保不需要另外掏钱,且以后医保缴费标准提高,医保补贴也会随之增加。如果失业人员拿到这些钱以后,不用来参加医保缴费,万一生病,就不能享受到医保的优惠待遇。
  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前,应到失业保险金申领地所对应的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者接续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医疗保险费
  征缴机构或代办银行出具的申报表、缴费凭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养老保险金手册》,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扬子江北路1008号)6号柜台,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核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需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经审核后,按月将医疗保险费发放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账户。

  最长连续申领不超24个月
  那么,参保人员失业后是否可以一直申领失业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呢?据了解,按照规定,失业人员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同样,基本医疗保险费最多也只能享受24个月。据透露,目前已经出现享受24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失业后不是一辈子都可以持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也不是一生中只能领取24个月。因此,失业后要积极寻找就业机会。这样,一旦第二次失业,就可以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
  比如,一名失业人员已经领取了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然后他重新就业了3年,现在再次失业了,那他还可以再次申请领取连续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政策规定,失业保险缴纳满一年的,失业后可以申领两个月的失业金,依此累计,缴纳两年的,可以申领4个月的失业金……但是最长连续申领时间不可以超过24个月。

  失业期间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据了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缴费期限与失业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扬州市还对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和医疗保险金支付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其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基金即停止支付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