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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保监局严厉处罚太平洋人寿宁夏分公司

更新时间:2017-08-28 07:34
  【摘要】近年来,宁夏保监局严厉打击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宁夏保监局昨日发布处罚公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宁夏分公司”)存在使用误导性培训材料和宣传材料,同时未能在保单犹豫期内进行回访,侵犯了投保人利益,遭行政罚款4.5万元,并给予警告。相关责任人亦受到相应处罚。

  经查,太平洋人寿宁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在银保业务培训中使用存在误导性内容的培训材料;
  二、在产品说明会上使用存在误导性内容的产品宣传材料;
  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在保单犹豫期内进行回访。

  宁夏保监局认为,在银保业务培训中使用存在误导性内容的培训材料和在产品说明会上使用存在误导性内容的产品宣传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太平洋人寿宁夏分公司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在保单犹豫期内进行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太平洋人寿宁夏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宁夏保监局决定给予太平洋人寿宁夏分公司警告并处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慧择提示:太平洋人寿宁夏分公司被曝从培训到销售皆存误导。笔者认为,此次太平洋人寿宁夏分公司这种行为可能是公司的个别领导行为导致的,并不能代表太平洋人寿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