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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修改车险相关条例 车辆将按实际价值投保

更新时间:2017-08-28 08:20
  【摘要】为了改变我国车险“高保低赔”的情况,在2011年启动的商业车险费率条款改革中,保监会也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约定“车损险投保时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昨日,我们从保险公司内部获得了保监会不久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首次明确了车辆实际价值的计算方式:在新车购置价中减去折旧金额的同时,也给予了保险公司20%的浮动空间。

  现行折旧比例受限车龄越长越吃亏
  在商业车险条款中,作为主险的车损险要按照新车价投保,但却以使用后旧车的实际价值理赔,也被车主认为是“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其实高保低赔的说法并不准确,按照新车购置价格来投保,是因为车辆维修时,都是使用的新配件而非折旧后的配件,但整车发生风险后,必须按照实际价格理赔,这也是保险的理赔原则。”保险业内人士解释称。
  不过,车损险作为主险,也是商业车险中保费最贵的那部分,而其他很多附加险也都是按照车损险的保额来计算费率。因此,车损险的承保金额越高,保费自然就越贵。“其实现行条款中是有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或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三个条款来选择的。以现行条款,虽然可以协商或按照新车实际价格投保,但一般有最低下浮20%的限制,这对于使用年限较多的车来说并不划算。”上述人士举例称,以新车价20万元的车投保,就算是用了很多年现在只价值10万元了,但车损险保额最低只能是新车价下浮20%,也就是按照16万元来投保。但这辆车如果发生全损,无论是按照20万元,还是16万元投保,最高只能按照实际价值10万元赔偿。而这最高的20万元与最低的10万元保额相比,其保费相差可高达千元。”

  按照实际价值投保
  新条款没有“一刀切”
  针对这一问题,2011年保监会启动了商业车险费率条款改革的意见征求,并下发了行业示范性条款的意见稿,当时的拟定条款中规定车损险“投保时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这也被视为实保将取代现行的“高保低赔”。
  我们发现,在此次意见稿中,首次明确了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自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之日起2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在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上下10%范围内。”与只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相比,这一计算公式并没有一刀切,而是给了保险公司一个20%的浮动空间。保监会还特别强调,禁止保险公司随意降低保险金额进行恶性竞争,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期盼
  统一折价标准出台
  “征求意见稿对客户的利益有了更多保障,但相应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费率不提高,那么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减少,但理赔责任增大,尤其是会影响保险公司的保费充足率。”广州某财险公司高层对我们表示。针对这一问题,此次意见稿中也对车险费率和条款的监管提出了要求,加强对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充足性和保险金额的监管。
  例如,为了鼓励保险公司对安全驾驶、较少发生事故的车主降低费率,在车险保费中设有各种费率浮动因子,比如出险次数、客户忠诚度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实际保费。意见稿中强调,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实际风险状况来使用费率浮动因子,浮动后的每单保费均不得低于商业车险产品的“预期成本”,而“预期成本”包括了赔付支出与佣金及手续费之和。

  慧择提示:此次保监会实施的车险新政策,按车辆按实际价值投保。笔者认为,此项政策的实施,需要全行业统一执行标准车型库,并出台行业车辆折旧率办法,但目前建立行业统一车型库有一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