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审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江西分公司”)向南昌市南海沐浴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沐浴”)支付保险赔偿金80000元。
2007年4月25日,南昌一沐浴场所的老板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没想到的是,一位顾客在他经营的场所猝死后,保险公司竟以顾客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等为由,未派人到场理赔。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南海沐浴向平安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8月11日,南昌市民李财宝在南海沐浴消费时,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平安江西分公司电话报险,要求平安江西分公司到场核实,但该公司并未派人到场理赔。同年8月17日,南海沐浴一次性支付85000元给李财宝家人作为赔偿。在法庭上,平安江西分公司辩称,李财宝在南海沐浴公司猝死,并非由南海沐浴工作上的过错和失误引起的,南海沐浴不应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所以不在公司承保的公众责任险保单的责任范围。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约定,损失发生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所致,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平安江西分公司须支付保险赔偿金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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