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广西今年起每年拿55万元为见义勇为公民投保

更新时间:2008-10-31 11:16
        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广西将从今年起,每年拿出55万元专项经费,为见义勇为公民(含外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见义勇为英雄最高可获10万元保险金。记者25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安排财政专项经费为见义勇为公民投保这一举措,在全国尚属首创。

        自治区综治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本月签订了《见义勇为英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协议规定,广西各市、县(市、区)公民(含外来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同现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遭受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的,由县级公安、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县级综治办调查核实后逐级上报,经自治区综治办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协议对其给付保险金。

        记者了解到,在保险期限内,见义勇为人员出现三种情况可获保险金: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所致死亡的,可获得10万元身故保险金;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所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可达10万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事故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理住院天数,每天补贴30元,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最高限额5400元。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积极救助行为,包括制止不法侵害、抢险救灾、舍己救人和其他积极救助行为等。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规范了四种见义勇为的情形,明确了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保障措施以及救济途径。

        自治区综治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民警、政府公务员等人员履行职务期间,不属于自治区综治办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范围;此外,广西公民在外地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也不属于自治区综治办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