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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流动就业人员三种医保可自由转化

更新时间:2017-08-28 01:40
  【摘要】今后不论你在哪里干,太原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保险相互之间可以只有转化。12月26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公布此项惠民政策。这意味着,太原市流动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真正全面实现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医疗保险都能接着算”。

  转入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可累加
  太原市人社局数据显示,目前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总人数已超过232万人;而太原市卫生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2月,太原市新农合参合人数超过104万人,参合率约为99%。
  为了找到更好的岗位,这些人员都有可能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太原市医保中心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出台的《太原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业务操作办法》明确,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那么,具体如何转移医保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医保的,有3种情况。”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第一,城镇职工医保转到城镇职工医保;第二,由城镇居民医保转到城镇职工医保;第三,由新农合转到城镇职工医保。
  第一种情况,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或没有接收单位)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第二种情况,参保人员由于户籍变更、重新就业等原因,可以由城镇居民医保转移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第三种情况,农村户籍参加新农合人员到城镇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由新农合转移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以上3种情况,具体办理手续时,首先由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代办机构)按规定到太原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基本医保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随后,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个人账户(社保卡里的钱)转移、缴费年限累加等手续。
  缴费年限的累加计算原则是,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到城镇职工医保后,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可折算,每满1年城镇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折算3个月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医保同一制度内转移时,原缴费时间将按规定累加。其他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时,将原缴费记录存档,暂时不进行累加计算。
  以上手续办完后,工作人员会将这些办理结果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转出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或退还本人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时,需要转出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的,太原市医保中心需要首先收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随后才能进行个人账户余额划转等转移接续手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可从转入地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等原因停止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转移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时,将终止参保人员的城镇职工医保关系,次月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同一制度之间或这两个制度之间,包括太原市在内的全省各市也可以完成相互转移。转移时,由本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有关凭证办理转移手续。

  慧择提示: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推出的这项新政策,使流动就业人员的三种医疗保险可以自由转化,太原市的流动人员医疗保障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介绍,此次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必将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最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