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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要求社会组织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08-10-31 10:21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切实做好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

  通知指出,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分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要求,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称,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