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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案例简介

更新时间:2017-08-27 10:20
  【摘要】几乎每一个刚刚购买新车的车主都会给自己的爱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但是即使投保,车主朋友也不一定清楚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情况是怎样的。下面为您带来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案例,供您参考。

  (一)案情介绍

  2月份,一公司将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加车上人员责任险。2003年4月5日,该车在本地的旅游区发生交通事故驶员王某及车上三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驾经交替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个月后,王某带着全部单证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核单证后,对车损部分按保险双方达成的维修价格赔付外,对车。上受伤人员的赔付产生了争议。经保险公司查抄底单得知,该车选择座位投保一座,而且没有约定是哪一座位。山于受伤四人在事故中受伤程度不同,分别花费医疗费为1 000元、200()元、3 000元、4000元。因此,保险公司选择哪个对象进行赔付,发生了争议。

  (二)分歧意见
  (1)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的座位未做约定,按惯例,应视为驾驶员座位。按驾驶员的医疗费用赔付。
  (2)本案中既然被保险人对投保的一个座位未做约定,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承保的是哪个座位。为体现公平,采取求平均值的方式来解决。
  应赔款二(1姗元十2000元+3仰元+4姗元)/4人x(1 -20%) =2姗元。
  (3)第三种意见认为:按照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附加险费率规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中,选择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9%;核定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5%”,本案中被保险人按照选择座位的方式投保一座,并且按选择座位的费率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该按所收保险费的多少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其保险金额内对花费医疗费最高的乘客作为赔付对象,即车上人员赔款二4000元、(1一20%) = 3200元。

  (三)案情分析
  由于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中,并没有要求被保险人在选择座位投保时一定要明确投保哪一个座位,因此,被保险人较多地采用了选择座位且不约定哪一座位的方式投保。这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均视为投保座位。七的人员受伤,或者在车辆核定座位数内,当受伤人数多于投保座位数量时,要求产生医疗费用高的伤者作为投保座位上的人员,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就属此例。
  实际上,在选择座位投保时,除了驾驶员座位可以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约定外,其余座位均无法明确。例如,一辆30座的客车,被保险人要求投保其中的13座(包括驾驶员座位)。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除了对驾驶员座位可以特别约定外,其余的12座均无法确定。出险后,只能按照出险人数、选择的座位数和赔付金额的多少理赔。

  慧择提示:
被保险人选择座位投保与按核定座位数投保所依据的保险费率不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本案被保险人是按照选择座位交纳的较高金额的保险费,既然没有约定,就应该以赔付金额最高的乘客作为理赔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