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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速度迅速 过多公司竞争弊端多

更新时间:2012-12-18 17:12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国家对农业支持力度越来越大,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8.6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174亿元,平均年增长率82.5%。近年来,农险在我国上升为仅次于车险和企财险的第三大险别,农险保费规模连续5年居全球第二。由于最近几年没有出现大面积的严重灾害,多数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有10%-20%的盈余。 很多原来不愿问津农业保险的公司也开始或准备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在有的市场供给主体较多的地方,不规范的激烈竞争已经带来很大副作用。

  在发展农业保险采取“政府支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加,协同推进”方针和原则既定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和设计“市场运作”, 到底应当选择何种组织模式,市场供给主体资源应当如何配置,是采取放任竞争还是适当控制供给主体,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如果需要适当控制供给主体数量,如何控制比较合适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及我国几个省市农业保险市场的初步调研,想就这些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意见,供参考。

  过多公司竞争弊端多
  我国目前选择由商业性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我们认为这主要是由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技术性高、经营难度大等特点决定的。试验初期,既存的商业保险公司已经有很长的农险经营历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营经验,由他们经营农业保险顺理成章。新批设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虽然经营时间短,但其主做农险业务,公司内部资源也主要为农险业务配置。由于农险业务集约度较小,网点铺设和维护成本很高,专业化经营可以大大节省固定费用,从而降低经营成本,降低费率。因此,由既有的商业性公司和专业性农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险,相对来说比较具有效率和可持续性。

  慧择提示: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速度很快,我们要在遵循相关原则的前提下,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如果有大量商业保险公司要进场角逐的话,尽管原则上是允许的,而且从理论上说,可以避免垄断行为,提高市场效率,但从实际情况看来,还不是那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