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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问题简析

更新时间:2012-12-01 16:55
  【摘要】改革开放后,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而意外事故有时难以避免,随之而来的是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时有发生,明确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人寿财险内控合规部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1日,某公司职工陈某与其儿子董某,随A旅行社(组团社)、B旅行社(接团社)的旅行团到武夷山大安源景区旅游,母子二人在沙漠之春景点未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劝阻,越过黄色警戒线戏水时不慎落水,陈某被冲入下游深潭中,董某被现场游客救起,陈某于当天下午被救起,经确认已经死亡。
  该事故经武夷山市政府“8·1”事故调查组确认,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陈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直接责任,福建省武夷山市大安源景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景区主要管理人员邱某承担现场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福建省武夷山市大安源景区、A旅行社(组团社)、B旅行社(接团社)与死者陈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3家单位共计赔偿40万元整。
  2010年4月20日,A旅行社就该事故涉及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支付80000元保险金。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A旅行社作为本次旅游的组织者,因疏忽大意未对旅游者给予充分提醒、劝诫、警告,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造成陈某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相应责任,判决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被保险人8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旅行社存在疏忽大意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理应承担保险合同责任,维持原判。

  慧择提示:在旅行中发生的意外有时是很难避免的,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在笔者看来,首先要明确一点,即使是第三者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旅行社也应先对旅游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能明确这一点,则上述案例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也就顺理成章了。当然,在保障旅游者权益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旅行社和保险人的保护,建立健全对第三人(即实际责任人)的追偿法律制度,是下一步应当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