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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维权四招立于不败之地

更新时间:2008-11-03 13:36

  基本招术一   防代理商误导和夸大

  背景:我国保险业务的开展一般都通过代理商,而且以个人代理商——业务员为主。总体来说他们的素质提升很快,但也有水平不高、动机不纯的,而个人代理商体制上更存在弊端。为了促成合同成立,业务员常常违规或夸大宣传。

  案例:2008年3月,客户谭先生投诉某寿险分公司产品宣传不实。谭先生于2006年通过银保柜台购买了一种个人长期人身保险理财产品,买时业务员言之凿凿地说每年增长6~7个百分点,但谭先生去年查询该产品时,却发现产品利息还不如银行的利息高,遂起纠纷。

  支招:该业务员宣传时将保险与银行储蓄产品简单类比,片面夸大了保险投资功能;而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首先要认真阅读条款和投保特别提示书,其次要明白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而不是投资。

  基本招术二   一定要弄懂免责条款

  背景:免责条款是什么?举个例,某某保险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是要赔给你的,但查明这起案件是由于地震导致的,而保险合同中载有“地震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免除责任”——即免责条款,就赔不了了。

  案例:2007年4月,张阿姨给儿子买了份意外伤害保险。去年底,孩子生病住院花了5000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事后,保险公司才告诉他,该产品还有一个“免责条款”,即参加此保险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才能享受保险金赔付。而在投保前,张阿姨没有仔细阅读保单所有内容,没有明确自己所投保险的免责条件,遂出现了纠纷。

  支招:一款保险具体有什么好处,也许你可以不用花心思去研究,因为业务员会尽可能详细地向你解说;但是你却不能不花大功夫去弄清楚免责条款,它太重要了又太不显眼,而且业务员很可能对它一语带过。

  基本招术三   永远要牢记“如实告之”

  背景:谈到免责条款,就不能不谈到“如实告之”原则。几乎所有的健康险或重疾险方面的纠纷,归根到底都是由于“如实告之”原则方面的争议而触发的。

  案例:刘女士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去年底,刘女士突发心脏病,花去治疗费等6万多元。理赔时得到的答复是5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险不能理赔,理由是刘女士投保时有隐瞒病史的情况。“签合同时营销员并没有提到什么如实告之呀,况且我在在投保前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做过体检,一切正常。”曾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刘女士,对于保险公司现在才翻出陈年老账说隐瞒病史的做法非常不满。是代理人故意不提醒,还是投保人有意隐瞒?这桩“翻老账”翻出的案子交给了法官。

  支招:现如今,保险公司都会对新客户进行电话回访,确认他们明白“免责条款”、“如实告之”原则和其他投保须知,投保人应明确确认,切不可心存侥幸或心不在焉,含糊作答。

  基本招术四   霸王条款或单方面说了不算

  背景:保险业合同和条款越来越规范,如今的保险条款霸气不再。但是,一些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保险协会行业规定或惯例却仍然让人觉得霸气逼人。

  案例:长沙市民刘小姐投保了车辆盗抢险,当初以为只要车被盗了就能赔。后来她的车停放在郊外被盗了,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未停放在停车场所”为由拒赔。又如保险公司行业惯例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再比方,车险定损及选择维修点,惯例上多由保险公司说了算。

  支招:当然,上述这些内部规定、行业规定、惯例都没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都应平等,遇到合同未尽事宜也要本着平等互利和协商的原则,不能单方面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