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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再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5 03:41
  【摘要】就业、失业是社会永恒的话题,近年来,失业人数的增多已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各省市为进一步解决失业问题,相继推出了失业保险,并不断上调失业保险标准,内蒙古也不例外。

  据悉,具体调整办法是: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郑玉玲解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缴费满1年的,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取24个月。每个盟市为一个统筹地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以盟市所在地为标准。以呼和浩特为例,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为:第1至12个月,每月失业保险金为1200元的80%;第13至24个月,每月为1200元的70%。调整后,呼和浩特每月平均发放标准为900元,比调整前每月提高了112.5元。”

  此前,内蒙古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200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100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000元,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900元。

  慧择提示:此次内蒙古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市民对这一政策普遍表示赞成。据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已从11月5日开始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