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收益与实际不符,保险公司不向客户提示风险和责任免除条款,无良营销员骗保……随着“3·15”维权日的临近,省保监局11日公布2007年保险投诉热点,并结合案例进行解读,提醒消费者避免保险消费中的陷阱。
案例一:保险公司隐瞒免责条款
2007年4月,客户王某投诉某保险公司故意隐瞒产品信息。2006年9月份,王某在该公司给儿子买了份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同月,孩子生病住院花了3000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事后,保险公司才告诉他,该产品还有一个“免责条款”,即参加此保险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才能享受保险金赔付。
专家说法:在该案例中,与客户签订该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向家长告知免责期的内容,并且也没有明示具体内容。大多数消费者根本不可能去查阅也不知从何查询该条款内容,投保人在不了解条款细则内容的情况下,就与保险公司签订参保协议,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内容宣传不到位的责任。
工作人员提醒,投保前,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保单所有内容,并索要保单中涉及的所有条款内容,要明确自己所投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除外责任,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二:片面夸大保险投资功能
2007年8月,客户张某投诉某寿险分公司产品宣传不实。张某于2002年通过银保柜台购买了一种个人长期人身保险的理财产品,买时工作人员说5年之内不取,预期每年增长6—7个百分点,但张先生去年查询该产品时,却发现产品利息还不如银行的利息高。
专家说法:该保险公司将保险与银行储蓄产品简单类比,片面夸大了保险投资功能。消费者在银行购买保险产品时,首先要认真阅读投保特别提示书。其次,要明白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而不是投资,尤其要理性分析保险投资功能的宣传。
案例三:营销员骗保要当心
2007年10月,客户刘某投诉某保险公司营销员郭某骗保。郭某通过许诺高额回报、利用保险公司正规收据等手段骗取其保费近万元。
专家说法:省保监局工作人员表示,近几年,全国各地都曾出现个别无良保险营销员骗保的现象。为此,消费者在与保险营销员打交道时,除了要看其是否持有中国保监会监制的展业证书,并索取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正规保费收据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定要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核实业务员所说的情况,并留下证据。为了骗取保单,一些营销员往往会承诺高额收益。但事实上,保险的收益主要来源于银行存款以及保险公司的投资经营。保监会规定,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是2.5%,所以过高的收益一定有问题。另外,客户应要求营销员出具保险公司的保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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