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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居民养老转向职工养老的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5 18:25
  【摘要】近日,青岛市为妥善解决居民养老难题,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养老政策,并下发了《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目前青岛市的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开始启动。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将参加的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换算成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据悉,该政策在全省率先实施。
  解决居民养老续接难题我市从2003年开始建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又实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随着人们社会保障意识和需求的不断提高,城镇化工作的实施和推进,部分已经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就业(灵活就业)又参加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市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前,其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只能封存或办理一次性退保手续,因此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与维护。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统筹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转移接续政策规定等要求,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年底前在我市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先行开展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向五市推开实施。
  通过该政策,参保人可将参加的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换算成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科学、合理地解决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问题,有效保证了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
  适用范围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者该政策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对于2012年10月31日前已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男性尚未达到60周岁、女性尚未达到55周岁(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可自愿申请转移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后,其在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等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到达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2011年7月1日以前参保的,需延长缴费,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参保的,需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缴费基数账户转换重复缴费“先清后转”
  符合上述范围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按以下办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缴费月数及缴费基数的转换为:将相同年度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对应转换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将相同年度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转换为相同年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具体计算方法:转换后缴费基数=转移的相同年度居民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本区、市社会保险政策涉及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下同)。
  对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同时存在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费的,按照“先清后转”的原则,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确认为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最早不早于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同时,根据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账规模转换个人账户。具体计算方法:转换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换后当年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当年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当年度转换的缴费月数)。转换后个人账户利息按同期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
  基金转移和补缴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需补缴参保人员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养老保险转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换算为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后,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本人需申请按城镇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缴费基数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另外,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办理转移手续。
  慧择提示:对于符合养老保险转移的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定把之前的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以及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本金及利息部分全部转移到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转移后,转移的基金按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重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入个人账户存储额本息后,其余部分转移到统筹基金账户。转换后个人账户利息按同期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