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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强制保险明年将被取消

更新时间:2017-08-25 05:52
  【摘要】11月16日,第628号国务院令在中国政务网上公布,规定了从2013年1月1日起《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被废除。这一规定被学界和乘客质疑多年而一直实施,“7·23”动车追尾事故后,多位学者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强制交2元 封顶赔2万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于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于1951年,《条例》第一条规定:铁路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1992年,《条例》进行了修订,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简而言之,每个购买了火车票的旅客都被强制交纳票价2%的保费,理赔时却只能拿到封顶2万元的赔偿。
  2010年“7·23”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后,业内人士推算出每位旅客最高的赔偿额度为17.2万元(不含旅客自购的商业保险),17.2万元的构成为:据2007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以及1992年进行了修订的《条例》中规定的2万元赔偿金。
  学者上书国务院建议废止
  在这个赔偿组合中,价值2万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引发公众强烈反弹。中国保险法学会的5位学者随后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5位学者最核心的意见在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铁路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而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5位学者认为,目前,我国《保险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任何规定,而《条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只属于部门规章,其强制要求铁路旅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与现行《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应当视为无效规定。
  昨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要求明年元旦起废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意味着已实行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将终于被取消。
  伤亡赔偿不再只有15万元
  昨日公布的628号国务院令还要求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上述条例第三十三条为: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慧择提示:此条例废除,以为这铁路乘客一旦发展事故,所有的赔偿额度将会和原来有着很大的区别。如果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